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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人吃完夜宵被测出吸毒阳性 调料粉检出吗啡、罂粟碱!法院判了
2026-09-20 08:49:56 稿源: 人民日报微信公号  

  好好吃顿夜宵,居然测出吸毒阳性。近日,湖南宣判一起食品安全案,夜宵店店主为提升风味、绑定客源,偷偷在卤味、烧烤调料中添加罂粟成分,持续售卖一个多月,涉案销售额2500元,当地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追刑责,赔2.5万元。‌‌

  2025年8月28日凌晨,李明(化名)与亲友来到张强(化名)经营的夜宵店就餐。就餐期间,一行人没有接触、吸食过任何毒品,日常生活中除李明有吸毒前科外(已戒毒)其余人均无涉毒行为。

  餐后不久,李明按规定前往禁毒办接受例行毒品检测,出乎意料的是,李明与亲友们都被检测出吗啡阳性。起初,大家怀疑是检测试纸出了问题,但多次复核后,阳性结果始终未变。最终,在禁毒办工作人员的排查询问下,大家将疑点锁定在当天吃过的夜宵上,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警求助。

  接到报警后,办案民警迅速赶赴涉案夜宵店,当场扣押了店内食品原料、卤水、烧烤调料粉等全部涉案物品,并送往专业机构进行检测。检测结果证实,该店使用的卤水、烧烤调料粉中均含有吗啡、罂粟碱这些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有毒有害成分。

  面对确凿的证据,张强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经查,2025年7月至8月28日期间,张强为提升菜品风味、增加门店营收,在卤味、烧烤制作过程中私自添加罂粟,累计销售涉案有毒有害食品金额2500元。案发后,张强主动向李明一行人赔礼道歉,并支付了相应的民事赔偿,取得了该部分被害者的谅解。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张强支付的民事赔偿款,仅针对李明等特定消费者,是对单一、已知被害者人身权益受损的个案弥补。张强在一个多月的经营周期内,持续向不特定的到店消费者售卖添加罂粟碱成分的有毒有害食品,而这部分消费者的权益损失,并未得到任何弥补。

  新化县人民检察院秉持“刑事追责+公益追偿”双向发力办案理念,依法对张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既追究其刑事责任,又要求其承担公益损害赔偿、公开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

  2026年3月23日,新化县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张强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处罚金。同时,针对其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判令其承担销售金额十倍的公益惩罚性赔偿金2.5万元,并责令其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刊登道歉声明。

编辑: 杨丹纠错:171964650@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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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人吃完夜宵被测出吸毒阳性 调料粉检出吗啡、罂粟碱!法院判了

稿源: 人民日报微信公号 2026-09-20 08:49:56

  好好吃顿夜宵,居然测出吸毒阳性。近日,湖南宣判一起食品安全案,夜宵店店主为提升风味、绑定客源,偷偷在卤味、烧烤调料中添加罂粟成分,持续售卖一个多月,涉案销售额2500元,当地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追刑责,赔2.5万元。‌‌

  2025年8月28日凌晨,李明(化名)与亲友来到张强(化名)经营的夜宵店就餐。就餐期间,一行人没有接触、吸食过任何毒品,日常生活中除李明有吸毒前科外(已戒毒)其余人均无涉毒行为。

  餐后不久,李明按规定前往禁毒办接受例行毒品检测,出乎意料的是,李明与亲友们都被检测出吗啡阳性。起初,大家怀疑是检测试纸出了问题,但多次复核后,阳性结果始终未变。最终,在禁毒办工作人员的排查询问下,大家将疑点锁定在当天吃过的夜宵上,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警求助。

  接到报警后,办案民警迅速赶赴涉案夜宵店,当场扣押了店内食品原料、卤水、烧烤调料粉等全部涉案物品,并送往专业机构进行检测。检测结果证实,该店使用的卤水、烧烤调料粉中均含有吗啡、罂粟碱这些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有毒有害成分。

  面对确凿的证据,张强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经查,2025年7月至8月28日期间,张强为提升菜品风味、增加门店营收,在卤味、烧烤制作过程中私自添加罂粟,累计销售涉案有毒有害食品金额2500元。案发后,张强主动向李明一行人赔礼道歉,并支付了相应的民事赔偿,取得了该部分被害者的谅解。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张强支付的民事赔偿款,仅针对李明等特定消费者,是对单一、已知被害者人身权益受损的个案弥补。张强在一个多月的经营周期内,持续向不特定的到店消费者售卖添加罂粟碱成分的有毒有害食品,而这部分消费者的权益损失,并未得到任何弥补。

  新化县人民检察院秉持“刑事追责+公益追偿”双向发力办案理念,依法对张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既追究其刑事责任,又要求其承担公益损害赔偿、公开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

  2026年3月23日,新化县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张强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处罚金。同时,针对其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判令其承担销售金额十倍的公益惩罚性赔偿金2.5万元,并责令其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刊登道歉声明。

编辑: 杨丹

纠错:171964650@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