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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偷生二胎,夫妻俩私下找人为妻子取节育器,谁知妻子竟感染身亡。本想私了的双方,被推上了法庭,非法取环者也因触犯了《刑法》被判有期徒刑。环未取出人先亡
家住河南省南阳市西峡县重阳乡的嫣红与金山结婚后,于1999年8月生育一女之后,嫣红在医院就上了宫内节育器。尽管女儿的出生为这个小家庭带来了欢乐,但一想到女儿终是要嫁出去的,夫妻两人便感到无儿养老的悲哀。2001年6月,嫣红夫妇决定生育二胎,就产 生了找人偷偷摘掉节育器的想法。为此,金山找到同村村民胡某,让胡某带嫣红到西坪镇峡河村找其嫂子马银华帮忙取环。马银华曾在西坪镇卫生院从事过妇产、护理工作,现在已经退休在家。马银华对嫣红进行检查后,以嫣红的炎症较重为由没有实施取环手术,只是给嫣红开了点消炎药。在随后的两个月内,嫣红夫妇又两次找马银华,要求取出嫣红体内的节育器,但均未摘取。2001年10月26日上午,嫣红一人来到马银华家中,再次要求摘取节育器。马银华经检查发现嫣红炎症仍然很严重,找不到节育器,就用探针探查,但仍没有找到节育器。嫣红当即感到腹部下坠、肚子痛,马银华给嫣红一瓶口服维生素E后让嫣红回家。嫣红回到家后,一直肚子痛、恶心、呕吐。同年10月28日中午,金山见嫣红病重,急忙将其送到乡卫生院八庙分院抢救。该院医生见患者口唇青紫、面色苍白,即让金山拨打“120”,在将患者抬下车检查时,年仅25岁的嫣红心跳、呼吸均已停止,血压为零,瞳孔散大,对光反射消失,医生即告知金山其妻已经死亡。经西峡县公安局进行尸检,嫣红系子宫、小肠破裂引起感染性休克死亡。当死者家属找到马银华告知嫣红死亡并提出私了时,马银华表示同意,双方达成了由马银华家一次性支付现金6000元的赔偿协议,并先行支付了2000元。触犯刑律被惩处
法律是严肃的,岂容私了。西峡县公安局根据死者兄弟的控告,于嫣红死后第三天将涉嫌犯罪的马银华抓获。西峡县检察院以涉嫌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对马银华依法提起公诉。
在法庭上,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银华擅自为他人摘取宫内节育器,造成嫣红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336条第2款之规定,构成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提请法院依法惩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称,被告人马银华的犯罪行为造成嫣红死亡的后果,应依法赔偿死者丧葬费6220.50元,抢救费30.80元,赔偿原告人为此案来回交通费228元,赔偿原告人之女抚养费11392元、教育费27500元,赔偿原告人之母赡养费28480元,共计73851.30元。
被告人马银华辩称,她没有给嫣红取过环,起诉指控不属实。
西峡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银华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却擅自为嫣红摘取宫内节育器,造成嫣红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本案虽无直接证据证实马银华给嫣红摘取了宫内节育器,但证人证言、刑事技术鉴定结论等间接证据已形成链条,故辩护人所辩本案证据不足的意见及被告人所辩没有给嫣红取宫内节育环的意见均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马银华的犯罪行为造成原告人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但其过高要求部分不予支持。其中丧葬费应以3000元为限;原告人死者之女的抚养费应按2000年度西峡县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1424.5元计算至年满18周岁止,并应由其父承担一半义务;教育费用应以其完成九年义务教育为限,并以西峡县义务教育阶段收费标准为依据;原告人死者之母有三个子女,其抚养费用应由三子女共同承担。原告人支付的交通费228元系其为处理案件所花费用,不属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故不予支持。
被害人嫣红为了生育二胎而私自找人取节育器虽违反计生法规,但其此种行为不能减轻被告人马银华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犯罪的法律责任。鉴于被告人亲属已对原告人做部分赔偿,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法院根据被告人马银华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马银华犯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二、被告人马银华赔偿原告人共计25011.83元。
判决送达后,被告人马银华未提起上诉,判决已生效。说法之一非法取环已成罪
卢国伟(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由于几千年封建思想重男轻女、传宗接代、养儿防老的影响,一些育龄妇女特别是农村的育龄妇女为了生儿子,千方百计要多生、超生。为此,她们不惜冒着使自己身体受损害的危险,采取各种手段,如找人为自己做节育复通手术、摘除宫内节育器等,然后私自超生。一些江湖游医或医院退休人员,明知自己不具备必要的医疗技术及设备、药品,却为了营利或碍于情面,非法行医,擅自为妇女进行节育复通手术,不仅违反了国家计划生育制度,而且危害了妇女的身体健康,有的甚至导致取环妇女的死亡。因此,我国《刑法》增加了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的新罪名,加大了对此类犯罪的打击力度。
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客体是国家计划生育制度和就诊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为他人进行节育手术的行为。所谓“节育手术”,是指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四种行为。行为人只要实施其中之一,即可成立本罪。但行为人之行为须属“情节严重”。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是指:多次为他人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的;非法进行节育手术而严重妨害计划生育工作的;非法为他人进行节育手术致人伤残的等等。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但须是没有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行为人一般具有牟利的目的。
根据我国《刑法》第336条第2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被告人马银华没有取得医生执业资格,也不具备进行取环手术的条件,擅自为他人摘取宫内节育器,碰伤了子宫口,造成被害人子宫、小肠破裂而引起感染性休克死亡,后果严重,已构成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西峡县法院判处被告人马银华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5000元是罚当其罪。说法之二非法行医范围广
卢国伟: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与非法行医罪都属于《刑法》第336条规定的罪名,比较近似,容易混淆。
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医务管理制度和就诊人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权利。为了确保公民生命安全与健康,我国对从事医疗职业的人员规定了有关执业资格制度。其中基本精神之一,就是从医人员必须取得医生执业资格。没有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行医人员往往缺乏必要的医学知识,随时可能给就诊人的生命和健康造成伤害。因此,对非法行医行为必须严加禁止。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行医的行为。非法行医,是指未取得国家医生执业资格而擅自行医,如自己挂牌行医,或挂靠其他单位行医等。本罪是情节犯,即只有行为人之行为属“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是指非法行医造成多人或多次轻伤害的,经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行医而继续非法行医并造成就诊人病情加重或轻伤害的等等。本罪的主体同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的主体相同,都是没有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主观方面亦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给患者造成损害而为之,并具有牟利的目的。根据《刑法》第336条第一款的规定,本罪处罚同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的处罚一致。从上述规定来看,非法行医罪的犯罪对象、手术的范围均比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要广,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只限于实施了四种节育手术,而非法行医的手术范围是除了节育手术以外的其他手术。
本案中,被告人马银华对被害人进行的手术仅是摘取宫内节育器,不符合非法行医罪的犯罪构成,不属于非法行医罪。说法之三造成损失应赔偿
卢国伟:本案被害人嫣红为了生育二胎私自找人摘取节育器,违反了计划生育法规,亦应受到谴责。但嫣红的违法行为,并不能减轻被告人马银华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犯罪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
《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本案中,马银华的犯罪行为造成嫣红死亡,使其三岁的女儿永远失去了母亲,使其52岁的母亲无人赡养。因此,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马银华赔偿死者之女的抚养费、教育费,死者之母的抚养费以及死者的丧葬费是有根据的。说法之四?シǜ冻龃蟠?/P>
卢国伟:本案的被告人马银华及被害人嫣红为自己的违法行为均付出了惨痛代价,54岁的马银华将不得不在高墙内度过12个春秋,而25岁的嫣红却过早地命赴黄泉,令人唏嘘不已。究其原因,正是她们漠视法律所带来的苦果。
今年9月1日起施行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7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本案中,受害人嫣红夫妇为了生育二胎,先后四次找人取环,最终身亡。试想,如果嫣红夫妇能树立“女儿也是传后人”的思想,摒弃封建迷信,遵守计划生育法规,不产生生二胎的想法,并找人私自摘取节育器,25岁的她还会与家人共享天伦之乐。同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非法为他人施行节育手术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36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①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②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③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作为医院职工的马银华,退休之后本应安度晚年,但其利用在家休养之机,置法律于不顾,在嫣红等人的要求下,让“好心”冲破了法律的约束,没擅自为嫣红摘取宫内节育器,最终酿成了这一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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