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被调查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首先感谢您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来配合经济普查工作。
国务院决定2004年全国开展第一次经济普查。经济普查是一次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对于国家和政府制定各项宏观政策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因此,我们需要您在以下两个时段给予配合:
第一、2004年9月下旬—12月,我们在全市范围内进行单位和个体户清查摸底工作。需要您配合入户工作的普查员填报《单位(机构)清查表》或《个体经营户清查表》。所有单位和个体户,均应参加生产经营所在地的清查摸底工作。
第二、2005年1月—4月,为普查表的填报阶段。需要您配合,认真接受普查业务培训,准确填报下发给您的经济普查基层报表,并按规定时间交到指定地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有关规定,按时如实填报普查表是每一个被调查对象的应尽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伪造、篡改普查资料。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将遵守统计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在经济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和秘密和经济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经济普查取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于经济普查的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经济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
我们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在工作中将佩带统一印制的普查员证,在整个普查过程中,我们的普查员将负责解释您提出的所有问题,辅导填写普查表。
我们衷心希望您或贵单位积极支持和配合普查员的工作,为圆满完成经济普查工作尽应尽的义务,
贡献一份力量。
致礼!
宁波市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4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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