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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人员:“三包”难落实
稿源:   2005-03-03 11:12:40报料热线:81850000

  中国宁波网3月3日消息(见习记者陈捷)手机“三包”规定出台至今已有三年多了,然而有关手机的消费投诉却一直呈直线上升的趋势。宁波市工商局海曙分局经济检查队副队长梁红告诉记者,经销商或维修商设置人为障碍,导致手机“三包”规定难以落实。

   只要不换零件,就不算维修
  根据移动电话“三包”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移动电话出现性能故障,经两次维修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消费者可以要求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
  然而,现在有许多维修者为了逃避责任,要么不出具维修证明,要么在出具给消费者的维修单上不写维修方式或维修部位,而是用“软件升级”或“零部件调整”等方式来否认手机维修的过程。

  同意换货,但迟迟换不出货
  按照手机“三包”规定,符合换货条件的,经营者不能提供同型号、同规格的手机,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然而在实际中,有许多经营者虽然同意换货。但是常常以“目前暂时缺货”、“正在调货”为由,既换不出同型号同规格的手机,又不愿意承担退货的责任,使消费者无法及时换机或退机。

  外观磨损,不予退换货
  当消费者的手机出现质量问题符合退换条件时,经营者会以手机外观磨损为由,不予退换。而事实上,手机外观跟手机性能故障无直接关系(除摔破、压坏等人为因素),只要消费者能证明手机的性能故障并非由外观磨损引起,就有退换的权利。

   外包装遗失或损坏,要求支付包装费
  当消费者的手机出现质量问题符合退货条件时,因为手机的外包装或说明书等资料遗失,经营者要求消费者支付一定数额的损失费才准予退货。这在“三包”条例中并无此规定,纯粹是经营者设置的人为障碍。
  
  梁队长表示,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希望经营者能以诚信为本,以良好的售后服务取信于消费者。同时,手机“三包”政策也会不断得到完善,以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编辑: 王巍纠错:171964650@qq.com

工商人员:“三包”难落实

稿源: 2005-03-03 11:12:40

  中国宁波网3月3日消息(见习记者陈捷)手机“三包”规定出台至今已有三年多了,然而有关手机的消费投诉却一直呈直线上升的趋势。宁波市工商局海曙分局经济检查队副队长梁红告诉记者,经销商或维修商设置人为障碍,导致手机“三包”规定难以落实。

   只要不换零件,就不算维修
  根据移动电话“三包”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移动电话出现性能故障,经两次维修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消费者可以要求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
  然而,现在有许多维修者为了逃避责任,要么不出具维修证明,要么在出具给消费者的维修单上不写维修方式或维修部位,而是用“软件升级”或“零部件调整”等方式来否认手机维修的过程。

  同意换货,但迟迟换不出货
  按照手机“三包”规定,符合换货条件的,经营者不能提供同型号、同规格的手机,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然而在实际中,有许多经营者虽然同意换货。但是常常以“目前暂时缺货”、“正在调货”为由,既换不出同型号同规格的手机,又不愿意承担退货的责任,使消费者无法及时换机或退机。

  外观磨损,不予退换货
  当消费者的手机出现质量问题符合退换条件时,经营者会以手机外观磨损为由,不予退换。而事实上,手机外观跟手机性能故障无直接关系(除摔破、压坏等人为因素),只要消费者能证明手机的性能故障并非由外观磨损引起,就有退换的权利。

   外包装遗失或损坏,要求支付包装费
  当消费者的手机出现质量问题符合退货条件时,因为手机的外包装或说明书等资料遗失,经营者要求消费者支付一定数额的损失费才准予退货。这在“三包”条例中并无此规定,纯粹是经营者设置的人为障碍。
  
  梁队长表示,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希望经营者能以诚信为本,以良好的售后服务取信于消费者。同时,手机“三包”政策也会不断得到完善,以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纠错:171964650@qq.com 编辑: 王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