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消息(记者陈捷)在酒吧消费时,获赠的消费券酒吧拥有“最终解释权”?。近日,宁波市12315处理了一起由于酒吧消费所引发的投诉,处理结果,酒吧无权拥有“最终解释权”,“最终解释权”以法律为准。
今年5月,市民岑先生在我市县学街的一家酒吧消费时获赠一张价值480元的消费券。该消费券规定:不可以当场使用;香烟除外;该券不能兑换现金;不能申请挂失,若遗失该券自负;该券有效期限为一个月。另外该消费券还注明:最终解释权归酒吧所有。
5月23日晚上,岑先生又前往该酒吧消费,他用消费券购买了一些酒欲带回家,但遭到酒吧服务人员阻拦,双方发生争议。酒吧坚持不让岑先生将酒带走,表示酒必须在酒吧内饮用。岑先生因为有事,没时间与酒吧作进一步论理,便离开酒吧。第二天,岑先生向市12315申诉举报中心投诉。
灵桥工商所接到这起投诉转办单后,当即与双方当事人取得了联系。岑先生认为,酒吧没有规定使用该消费券所购的食品、饮料和酒必须在酒吧内消费,酒吧无权阻止他将酒带出酒吧。而该酒吧经营者李先生则认为,之所以要求消费者在使用获赠的消费券时不能将所购的食品、饮料、酒等带出酒吧,是为了聚集人气,以吸引更多的客人来酒吧消费。他还表示,酒吧在消费券的使用上享有最终解释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因此,消费者有权利将酒带回家。12315工作人员在了解清楚情况后,向该酒吧经营者李先生指出:酒吧对消费券上规定的向消费者作出的承诺应予以履行;对消费券未作出的规定酒吧无权在事后从自己利益出发随意解释,而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酒吧对消费券无权拥有最终解释权。既然酒吧在消费券上没有规定消费者购买的酒要在酒吧内消费,那么酒吧就无权阻止岑先生将酒带出酒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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