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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关于促进经济发展的意见
稿源:   2005-07-29 10:35:50报料热线:81850000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行政,扎实推进“六大联动”战略,切实提高驾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能力,进一步优化市场准入、市场交易和市场竞争环境,大力提升城市综合竞争力,现就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降低准入门槛,优化准入服务,努力营造宽松的市场准入环境

  1.鼓励、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法律法规未禁止的电力、电信、铁路、民航、石油、公用事业、基础设施等垄断行业、领域的投资与经营,符合条件的依法予以登记;支持民营企业进行资产重组、股权转让,优化生产要素资源的配置。

  2.引导和支持管理人才、技术人才、营销人才以自主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出资兴办企业;经其他合伙人同意,也可以人力资本入股兴办合伙企业。放宽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比例,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可以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70%。

  3.试行注册资本分期缴付制度。公司设立时注册资本一次性缴付有困难的,允许分期缴付,但设立登记时实际缴付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余额在2年内缴清;根据公司章程中规定的注册资本的缴付期限和验资实绩,颁发有期限的《营业执照》,并在《营业执照》中注明注册资本缴付的实际数额。

  4.允许公司对外投资额累计可以达到本公司净资产的70%。在投资后,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的资本,其增加额不包括在内。

  5.允许具有投资资格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与外国投资者共同举办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鼓励外商以独资、合资、合作的方式投资设立外商投资进出口公司,自营或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支持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以及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增设店铺,从事商品批发、零售、商品进出口等商业经营;允许保税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在区外设立销售自产产品的分支机构。

  6.鼓励、支持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归国留学生、退役士兵、残疾人员及其他新增待业人员兴办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并落实国务院和省、市政府的相关优惠政策。

  7.支持、引导农村个体民营企业向农产品加工业、种养殖业以及为农业生产服务的行业拓展,支持各类农产品经营者按照《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等规定申请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8.实行企业登记当场决定制度。按照一审一核制要求,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不需要对申请材料进行实地核实的,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并于7个工作日内颁发营业执照。

  9.缩短办理时限。申请人可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登记申请,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10.实行网上企业名称预核、登记预审等网上注册和网上年检服务;运用“影像扫描”和“网络传输”技术,通过“远程审批、同厅效应”实现企业异地远程办照。

  11.提供便捷的动产抵押物登记服务,支持和帮助企业缓解“融资难”问题;加强合同行政指导,防止和减少合同履约风险,提高合同交易安全。

  12.进一步拓宽民营个体协会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职能,支持和指导市民营个体协会组建“宁波市民营经济服务中心”,为民营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涉及的土地、水电、融资和法律咨询、权益维护等问题提供中介服务。

  二、精心实施商标战略,积极构建品牌基地和品牌市场,努力增强宁波商品的辐射力、影响力

  13.加强商标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增强企业商标意识。力争通过3年努力,使全市的注册商标总量达到全国同类城市前列,中国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拥有量达到全省前列。重点引导房地产、广告、餐饮业和宾馆等第三产业注册服务商标;引导驰名商标、著名商标拥有企业及外向型企业按马德里协定办理多国注册;引导农产品商标注册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注册。

  14.简化服务商标申请市知名商标手续。申报材料除财务报表需经税务部门审核盖章外,其余材料均不需企业自行取证,并将产品的销售额从原来的5000万元,调低到3000万元;注册商标的实际使用期限从原来的3年改为自核准注册之日起实际使用满2年。积极做好中国驰名商标和省著名商标的推荐,构建知名、著名和驰名商标梯级推进格局。

  加强对商标中介组织的指导,发挥中介组织功能,共同推进商标战略实施。建议各级政府设立专项奖励资金,对新获得的中国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市知名商标、逐国注册和按马德里协定办理多国注册的企业给予一定的奖励。

  15.完善重点企业联系制度,帮助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商标管理、使用、创牌制度。依托块状经济优势,拓展商标战略实施领域,推动专业品牌基地和品牌市场建设。

  16.加大对中国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市知名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力度。完善工商内部联动协作机制和社会维权网络体系,加强同企业的联手打假,参与部门联动打假机制和省外维权、国际维权的协助机制。

  三、深化实施企业信用工程,努力提升宁波企业、产品、市场的美誉度、信用度

  17.有重点培育和发展“守合同、重信用”单位,促成各类企业诚信经营。

  18.不断扩大宁波企业信用资讯网信息公开范围,及时更新和披露企业不良信用信息;结合市知名商标、省著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评定,知名商号、“守合同、重信用”单位认定等,开展信用资产赋予工作,并开辟专栏免费宣传。

  19.开通网上信用评价、统计和决策支持等功能模块,提供符合企业和社会公众需求的信用产品。

  20.实施企业信用分类监管,试行年检申报备案制。对守信企业实施远距离监管、年检免检、信用资产赋予等;对失信企业实施近距离监管,依法对其经营行为进行限制;对严重失信企业实施零距离监管,公开披露其失信信息。

  21.按照“完善法规、特许经营、商业运作、专业服务”的原则,培育信用中介服务市场。

  22.开展地区间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合作,推行企业数字证书,接轨“长三角”企业信用体系,扩大宁波企业信用的影响面和覆盖面。

  四、深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努力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

  23.依法严肃查处各类不正当竞争行为。严厉打击傍“名牌”行为或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或者与之相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与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的行为;依法加强对垄断性行业限制竞争行为的监管,进一步加大对供电、供水、供气、邮政、交通等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垄断性行业强制交易、强制服务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依法查处商贸活动中的欺诈行为,加大对虚假宣传、虚假广告、虚假出资和无证无照商贸企业的查处力度。严肃查处通过网络制假售假、虚假宣传、虚假标注等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24.试行行政告诫制度。除国家法律、法规禁止、限制经营项目外,对当事人首次实施未按规定悬挂营业执照,登记事项发生变更而未办理变更登记、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和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从事经营活动等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且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实施行政告诫,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再进行处罚。

  25.完善经济违法违章行为举报功能。整合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的资源,把“12315”建设成为受理消费者申诉、接受社会各界对相关经济违法违章行为举报以及指导协调查处的统一平台;完善短信、网络和其他形式的举报途径,为群众举报、申诉提供更便捷服务;继续完善经济违法违章案件举报奖励制度。

  五、不断规范监管执法行为,努力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26.继续加大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宣传和工商行政管理政务公开的力度、广度和深度,进一步增强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透明度。

  27.不断规范具体行政行为,完善监管执法程序,依法行政、公正执法,廉洁、高效、文明服务。

  28.加强行风(政风)建设,认真落实责任制和过错追究制,确保政令畅通,切实提高工商行政管理能力。

编辑: 王巍纠错:171964650@qq.com

工商局关于促进经济发展的意见

稿源: 2005-07-29 10:35:50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行政,扎实推进“六大联动”战略,切实提高驾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能力,进一步优化市场准入、市场交易和市场竞争环境,大力提升城市综合竞争力,现就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降低准入门槛,优化准入服务,努力营造宽松的市场准入环境

  1.鼓励、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法律法规未禁止的电力、电信、铁路、民航、石油、公用事业、基础设施等垄断行业、领域的投资与经营,符合条件的依法予以登记;支持民营企业进行资产重组、股权转让,优化生产要素资源的配置。

  2.引导和支持管理人才、技术人才、营销人才以自主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出资兴办企业;经其他合伙人同意,也可以人力资本入股兴办合伙企业。放宽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比例,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可以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70%。

  3.试行注册资本分期缴付制度。公司设立时注册资本一次性缴付有困难的,允许分期缴付,但设立登记时实际缴付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余额在2年内缴清;根据公司章程中规定的注册资本的缴付期限和验资实绩,颁发有期限的《营业执照》,并在《营业执照》中注明注册资本缴付的实际数额。

  4.允许公司对外投资额累计可以达到本公司净资产的70%。在投资后,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的资本,其增加额不包括在内。

  5.允许具有投资资格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与外国投资者共同举办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鼓励外商以独资、合资、合作的方式投资设立外商投资进出口公司,自营或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支持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以及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增设店铺,从事商品批发、零售、商品进出口等商业经营;允许保税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在区外设立销售自产产品的分支机构。

  6.鼓励、支持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归国留学生、退役士兵、残疾人员及其他新增待业人员兴办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并落实国务院和省、市政府的相关优惠政策。

  7.支持、引导农村个体民营企业向农产品加工业、种养殖业以及为农业生产服务的行业拓展,支持各类农产品经营者按照《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等规定申请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8.实行企业登记当场决定制度。按照一审一核制要求,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不需要对申请材料进行实地核实的,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并于7个工作日内颁发营业执照。

  9.缩短办理时限。申请人可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登记申请,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10.实行网上企业名称预核、登记预审等网上注册和网上年检服务;运用“影像扫描”和“网络传输”技术,通过“远程审批、同厅效应”实现企业异地远程办照。

  11.提供便捷的动产抵押物登记服务,支持和帮助企业缓解“融资难”问题;加强合同行政指导,防止和减少合同履约风险,提高合同交易安全。

  12.进一步拓宽民营个体协会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职能,支持和指导市民营个体协会组建“宁波市民营经济服务中心”,为民营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涉及的土地、水电、融资和法律咨询、权益维护等问题提供中介服务。

  二、精心实施商标战略,积极构建品牌基地和品牌市场,努力增强宁波商品的辐射力、影响力

  13.加强商标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增强企业商标意识。力争通过3年努力,使全市的注册商标总量达到全国同类城市前列,中国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拥有量达到全省前列。重点引导房地产、广告、餐饮业和宾馆等第三产业注册服务商标;引导驰名商标、著名商标拥有企业及外向型企业按马德里协定办理多国注册;引导农产品商标注册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注册。

  14.简化服务商标申请市知名商标手续。申报材料除财务报表需经税务部门审核盖章外,其余材料均不需企业自行取证,并将产品的销售额从原来的5000万元,调低到3000万元;注册商标的实际使用期限从原来的3年改为自核准注册之日起实际使用满2年。积极做好中国驰名商标和省著名商标的推荐,构建知名、著名和驰名商标梯级推进格局。

  加强对商标中介组织的指导,发挥中介组织功能,共同推进商标战略实施。建议各级政府设立专项奖励资金,对新获得的中国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市知名商标、逐国注册和按马德里协定办理多国注册的企业给予一定的奖励。

  15.完善重点企业联系制度,帮助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商标管理、使用、创牌制度。依托块状经济优势,拓展商标战略实施领域,推动专业品牌基地和品牌市场建设。

  16.加大对中国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市知名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力度。完善工商内部联动协作机制和社会维权网络体系,加强同企业的联手打假,参与部门联动打假机制和省外维权、国际维权的协助机制。

  三、深化实施企业信用工程,努力提升宁波企业、产品、市场的美誉度、信用度

  17.有重点培育和发展“守合同、重信用”单位,促成各类企业诚信经营。

  18.不断扩大宁波企业信用资讯网信息公开范围,及时更新和披露企业不良信用信息;结合市知名商标、省著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评定,知名商号、“守合同、重信用”单位认定等,开展信用资产赋予工作,并开辟专栏免费宣传。

  19.开通网上信用评价、统计和决策支持等功能模块,提供符合企业和社会公众需求的信用产品。

  20.实施企业信用分类监管,试行年检申报备案制。对守信企业实施远距离监管、年检免检、信用资产赋予等;对失信企业实施近距离监管,依法对其经营行为进行限制;对严重失信企业实施零距离监管,公开披露其失信信息。

  21.按照“完善法规、特许经营、商业运作、专业服务”的原则,培育信用中介服务市场。

  22.开展地区间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合作,推行企业数字证书,接轨“长三角”企业信用体系,扩大宁波企业信用的影响面和覆盖面。

  四、深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努力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

  23.依法严肃查处各类不正当竞争行为。严厉打击傍“名牌”行为或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或者与之相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与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的行为;依法加强对垄断性行业限制竞争行为的监管,进一步加大对供电、供水、供气、邮政、交通等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垄断性行业强制交易、强制服务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依法查处商贸活动中的欺诈行为,加大对虚假宣传、虚假广告、虚假出资和无证无照商贸企业的查处力度。严肃查处通过网络制假售假、虚假宣传、虚假标注等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24.试行行政告诫制度。除国家法律、法规禁止、限制经营项目外,对当事人首次实施未按规定悬挂营业执照,登记事项发生变更而未办理变更登记、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和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从事经营活动等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且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实施行政告诫,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再进行处罚。

  25.完善经济违法违章行为举报功能。整合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的资源,把“12315”建设成为受理消费者申诉、接受社会各界对相关经济违法违章行为举报以及指导协调查处的统一平台;完善短信、网络和其他形式的举报途径,为群众举报、申诉提供更便捷服务;继续完善经济违法违章案件举报奖励制度。

  五、不断规范监管执法行为,努力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26.继续加大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宣传和工商行政管理政务公开的力度、广度和深度,进一步增强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透明度。

  27.不断规范具体行政行为,完善监管执法程序,依法行政、公正执法,廉洁、高效、文明服务。

  28.加强行风(政风)建设,认真落实责任制和过错追究制,确保政令畅通,切实提高工商行政管理能力。

纠错:171964650@qq.com 编辑: 王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