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记者冯春鸣)商务部、发改委、国家工商总局近日共同发布了《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草案),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记者从中获悉,变相无偿提供塑料袋的商家今后可能会被罚3万元。
据了解, 《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将于今年6月1日起实施。根据草案,塑料袋的销售价格不得低于正常经营成本,不得采取赠送及其他方式变相向消费者无偿提供,不得采取打折或其他方式不按标示的价格向消费者收取塑料袋价款。违反该条规定的,物价部门将责令改正,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有关人士认为,考虑到推动有偿使用塑料袋面临的困难,这条规定将为避免“限塑令”打折扣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为明明白白使用塑料袋,该草案还明确规定,包括各种集贸市场、小商品交易市场、商场超市租赁专柜、开展商品零售的展会等在内的各类商品零售场所必须对塑料购物袋明码标价。而且,商家必须在销售凭证上单独列出消费者购买塑料袋的数量和价款,不得将塑料袋价款隐含在商品价款内合并收取。违反该规定的商家将被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为了杜绝质量低劣的塑料袋流入市场,草案还规定,商家使用、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塑料袋的,由工商部门警告、责令其停止销售和销毁不合格塑料袋,并视情节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我市一些商家认为,管理办法的出台将对减少塑料袋的使用起到实质性的推动作用。甬港菜市场负责人表示,届时市场将专门设立一个塑料袋销售点,公示塑料袋的销售价格,让百姓心中有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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