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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妻广告”何以能广而告之
稿源:   2008-05-07 10:10:15报料热线:81850000

  4月29日,西安某报头版刊登了一则“换妻广告”,其内容为:5月1、2日,陕西省体育馆举办的第九届苏杭丝绸展销会现场将展开“杜绝审美疲劳,换个老伴回家”活动,凡年龄在45岁-60岁之间的夫妻均可报名参加。(5月6日《现代快报》)

  活动主办方对“换妻广告”的效果看来是比较满意的,因为其工作人员介绍说“广告才出来,当天就有100多人报名”。只是这样的广告效果,是通过违法达到的。通观这则广告,不难发现其存在的问题:其一,广告内容与社会公共道德相悖。

  按照《广告法》的要求,“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而“换妻”与社会道德不符。其二,“换妻广告”涉嫌欺诈。活动主办方解释说,“换妻活动”并非真的交换老伴,只是让活动参加者穿上他们提供的服装,“让人感觉像是换了一个人而已”。《广告法》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依此可断定,广告涉嫌欺诈和误导。

  商家制作“换妻”广告,为的是制造轰动效应,吸引更多人的眼球。可这则广告最终是经过合法的媒体,与公众见面的,按照《广告法》的规定,制作的广告要达到“广而告知”的目的,至少还要经过两次审查。一是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禁止违法广告“出笼”;二是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核实广告内容,自学杜绝问题广告发布。这两次审查关,如果有一道把得好,“换妻广告”也不会见报,不会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换妻广告”既然违法,按照《广告法》的规定,如果商家没有篡改已经批准的广告内容,那么,发布该广告的这家报社应当受到处罚,而“对违法的广告内容作出审查批准决定”的广告审查机关的责任人,也应当受到追究。

  作者:张铁鹰

编辑: 朱宗建纠错:171964650@qq.com

“换妻广告”何以能广而告之

稿源: 2008-05-07 10:10:15

  4月29日,西安某报头版刊登了一则“换妻广告”,其内容为:5月1、2日,陕西省体育馆举办的第九届苏杭丝绸展销会现场将展开“杜绝审美疲劳,换个老伴回家”活动,凡年龄在45岁-60岁之间的夫妻均可报名参加。(5月6日《现代快报》)

  活动主办方对“换妻广告”的效果看来是比较满意的,因为其工作人员介绍说“广告才出来,当天就有100多人报名”。只是这样的广告效果,是通过违法达到的。通观这则广告,不难发现其存在的问题:其一,广告内容与社会公共道德相悖。

  按照《广告法》的要求,“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而“换妻”与社会道德不符。其二,“换妻广告”涉嫌欺诈。活动主办方解释说,“换妻活动”并非真的交换老伴,只是让活动参加者穿上他们提供的服装,“让人感觉像是换了一个人而已”。《广告法》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依此可断定,广告涉嫌欺诈和误导。

  商家制作“换妻”广告,为的是制造轰动效应,吸引更多人的眼球。可这则广告最终是经过合法的媒体,与公众见面的,按照《广告法》的规定,制作的广告要达到“广而告知”的目的,至少还要经过两次审查。一是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禁止违法广告“出笼”;二是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核实广告内容,自学杜绝问题广告发布。这两次审查关,如果有一道把得好,“换妻广告”也不会见报,不会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换妻广告”既然违法,按照《广告法》的规定,如果商家没有篡改已经批准的广告内容,那么,发布该广告的这家报社应当受到处罚,而“对违法的广告内容作出审查批准决定”的广告审查机关的责任人,也应当受到追究。

  作者:张铁鹰

纠错:171964650@qq.com 编辑: 朱宗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