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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购经济适用房,岂能“除名”了之?
稿源: 中国宁波网   2008-05-13 17:03:36报料热线:81850000

  

  俞洲

  近日,浙江省宁波市审计局运用计算机辅助审计和重点抽查等审计调查手段,查出16户经济适用房准购对象不符合申购条件。其中一户三口之家的住房面积已达到170平方米;另一户年人均收入达3万多元,远远超过规定的1.18万元。有关职能部门已对这些不符合条件的用户作出“除名”处理,并将在全市范围内进行一次全面排查,确保政府关心、百姓关注的各项惠民措施公平公正地落到实处。(《宁波日报》4月24日)

  作为一种救济制度,政府推出经济适用房这类保障性住房,旨在保障低收入家庭有房可住,以维持基本的社会公平。但在房价高企、一房难求的背景下,一些人把经济适用房视作“唐僧肉”,利用权力、关系或者伪造证件、虚报资料等手段千方百计进行骗购,也是现实生活中一个不争的事实。在一些经济适用房小区,甚至出现“奔驰”“宝马”等豪华车扎堆进出的怪象,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有鉴于此,引入审计部门进行专项审计,无疑有助于确保这一惠民工程公平公正地落到实处,值得称道。但是如果对已经暴露的经济适用房骗购事件,仅仅满足于“除名”了之,而不是在监管制度和责任追究上“亡言补牢”,恐怕将难以有效杜绝大款住进经适房的现象

  首先,要加大对骗购者的惩罚力度。一些人之所以敢于蓄意在申请材料上弄虚作假,在骗取经济适用房上肆无忌惮,其根本原因在于这种投机行为的零成本,相关法律法规对这种骗购行为均缺乏相对应的处罚条款。即便是被视作严肃处理结果的“除名清退”,对他们来说也只不过是不够幸运而已,并无实质损失。要消除他们的侥幸心理,减少骗购现象,有必要建立追惩机制,加大惩罚力度。除责令清退骗购的经济适用房外,还应根据购买时间比照市场价格征收租金;同时,可以将骗购者在媒体和网络公开曝光,并记入诚信档案。对参与骗购的公职人员,应该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以提高违规成本的代价。

  同时,对骗购事件中存在监管缺位的相关人员纪检监察部门应严格进行责任追究。需要指出的是,审计部门在审查骗购者时并没什么独门绝技,他们所做的也不过是一边核查准购家庭的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人数、原住房面积等情况,一边利用计算机技术对房地产产权产籍监理处和房地产交易中心有关准购家庭是否另有房产进行核对,并无过人之处。令人不解的是,号称经济适用房购买过程中实施三级审核制度的职能部门,为什么表面如此专业、程序又十分严格,为什么却漏洞百出,让虚报骗购者轻易得逞呢?这其中,相关责任人员是否存在把关审核不严的失职现象,是否有权钱交易、关系铺路、暗箱操作的情况,显然应该在骗购房“除名清退”后作进一步深入调查,并严肃处理。

  骗购经济适用房,挤占了低收入阶层的应得利益,违背了经济适用房解决贫困者住房难的初衷,损害的是社会的公共利益。对此,政府管理部门切不可等闲视之,而应强化追责问责机制,以维系经济适用房分配的公平公开和公正。

编辑: 朱宗建纠错:171964650@qq.com

骗购经济适用房,岂能“除名”了之?

稿源: 中国宁波网 2008-05-13 17:03:36

  

  俞洲

  近日,浙江省宁波市审计局运用计算机辅助审计和重点抽查等审计调查手段,查出16户经济适用房准购对象不符合申购条件。其中一户三口之家的住房面积已达到170平方米;另一户年人均收入达3万多元,远远超过规定的1.18万元。有关职能部门已对这些不符合条件的用户作出“除名”处理,并将在全市范围内进行一次全面排查,确保政府关心、百姓关注的各项惠民措施公平公正地落到实处。(《宁波日报》4月24日)

  作为一种救济制度,政府推出经济适用房这类保障性住房,旨在保障低收入家庭有房可住,以维持基本的社会公平。但在房价高企、一房难求的背景下,一些人把经济适用房视作“唐僧肉”,利用权力、关系或者伪造证件、虚报资料等手段千方百计进行骗购,也是现实生活中一个不争的事实。在一些经济适用房小区,甚至出现“奔驰”“宝马”等豪华车扎堆进出的怪象,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有鉴于此,引入审计部门进行专项审计,无疑有助于确保这一惠民工程公平公正地落到实处,值得称道。但是如果对已经暴露的经济适用房骗购事件,仅仅满足于“除名”了之,而不是在监管制度和责任追究上“亡言补牢”,恐怕将难以有效杜绝大款住进经适房的现象

  首先,要加大对骗购者的惩罚力度。一些人之所以敢于蓄意在申请材料上弄虚作假,在骗取经济适用房上肆无忌惮,其根本原因在于这种投机行为的零成本,相关法律法规对这种骗购行为均缺乏相对应的处罚条款。即便是被视作严肃处理结果的“除名清退”,对他们来说也只不过是不够幸运而已,并无实质损失。要消除他们的侥幸心理,减少骗购现象,有必要建立追惩机制,加大惩罚力度。除责令清退骗购的经济适用房外,还应根据购买时间比照市场价格征收租金;同时,可以将骗购者在媒体和网络公开曝光,并记入诚信档案。对参与骗购的公职人员,应该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以提高违规成本的代价。

  同时,对骗购事件中存在监管缺位的相关人员纪检监察部门应严格进行责任追究。需要指出的是,审计部门在审查骗购者时并没什么独门绝技,他们所做的也不过是一边核查准购家庭的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人数、原住房面积等情况,一边利用计算机技术对房地产产权产籍监理处和房地产交易中心有关准购家庭是否另有房产进行核对,并无过人之处。令人不解的是,号称经济适用房购买过程中实施三级审核制度的职能部门,为什么表面如此专业、程序又十分严格,为什么却漏洞百出,让虚报骗购者轻易得逞呢?这其中,相关责任人员是否存在把关审核不严的失职现象,是否有权钱交易、关系铺路、暗箱操作的情况,显然应该在骗购房“除名清退”后作进一步深入调查,并严肃处理。

  骗购经济适用房,挤占了低收入阶层的应得利益,违背了经济适用房解决贫困者住房难的初衷,损害的是社会的公共利益。对此,政府管理部门切不可等闲视之,而应强化追责问责机制,以维系经济适用房分配的公平公开和公正。

纠错:171964650@qq.com 编辑: 朱宗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