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瑞明
好心将自己姑娘的身份证出借,替人结婚登记,结果到了女儿谈婚论嫁时,却吃了民政机关的“闭门羹”。近日,(湖北)武穴市的乐某被迫走上法庭,和一个素不相识的男人“离婚”。(5月27日《武汉晚报》)
2001年1月,黄州区人尹某欲与武穴市某村杨某结婚。由于杨某当时未达法定婚龄,遂找到小乐的母亲,请求借用小乐的身份证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乐母为成人之美,将女儿身份证出借。2001年1月15日,杨某拿着小乐的身份证冒充乐与尹在婚姻机关登记结婚,但乐母未将此事告知小乐。
身份证是证明居民身份的证件。我国采用统一的居民身份证制度,目的是在各种社会交往活动中准确、及时地辨别、确认某人具有什么样的居民身份,如姓名、性别、民族、出生、住址等,便于加强对公民的居民身份管理。身份证具有很强的专一性,他人是不能假冒和任用的。小乐的母亲把自己女儿的身份证“无私”的献出,也许她并不知晓其中的利害关系,她想得是成人之美。在她眼里身份证只是一件物品,谁有困难,用得上,就可以给其帮个忙。要说小乐的母亲是个身份证盲倒不为过,但是这身份证并不是说借给谁使用,就能给谁使用,它还得经有关部门验明身份,对号入座。
按说婚姻之事是人生的头等大事,身份证是真是假,是本人是他人,只要验证部门一对照就能“原形毕露”,当然也可能遇到与身份证照片相同的人或者时间太长模样有变化的情况,但是只要多长一个心眼,多打几个电话也能弄个水落石出。身份证在此能张冠李戴,畅通无阻,可见婚姻登记机关也存在盲点,这不能不说这办事人员的眼睛太迷糊了。
这边是“成人之美”,那边是绿灯放行,不能结婚的结了婚,不能早”出世”的家庭出世了,暂时的圆满却隐含着严重的残缺。这”早产儿”先天不足,其“后遗症”造成了严重的后果。结婚资料不是结完婚后就了事,它还要作为档案存底,也就是说档案中已经证明该身份证主人是已婚之人,毫无疑问不能再进行婚姻登记了。而一个黄花闺女有已婚的登记记录,就是有口也说不清,自己的男友得知对方有过婚姻记录后很受不了,认为其蓄意隐瞒“已婚”的事实而与其断绝往来。更可悲的是借了身份证结婚,已经成了家的一对夫妻,也被法院判为:该登记行为系登记错误,应予撤销。由此,借身份证给他人使用,不仅不是成人之美,而成了打散两对“鸳鸯”的棍棒。
黄花女和陌生丈夫“结婚”看似荒诞,其实在日常生活中并不少见,有的用他人的身份证开通手机,办理电话;有的用他人的身份证办理登机手续,有的甚至有他人的身份证办理银行帐号。身份证任意借用必然给管理带来混乱,使正当的权益受到损害。
这一事例给人以启示,对于身份证的使用应该慎之又慎,既要保管好,又要使用好,千万不能将其作为无足轻重的资料,不然到头来鸡飞蛋打,后悔莫及。更重要的是有关部门对于身份证的验证,应多长一个心眼,增强辨别能力,不能让假冒的身份证给蒙住了眼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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