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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是要揪出贪污救灾款物的黑手
稿源:   2008-05-30 09:15:58报料热线:81850000

  马涤明

  贪污和挪用救灾款物、拐卖灾区妇女儿童等7类犯罪将从重处罚。昨天,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依法做好抗震救灾期间审判工作切实维护灾区社会稳定的通知》。(5月28日新华网)

  抗灾期间的犯罪活动更要严惩不贷,因此最高法的《通知》很必要,很及时。关于《通知》中规定的7类符合从重从快处罚的犯罪案件,盗窃、抢劫,以及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比较直观,也是人人痛恨的过街老鼠,只要警力和执法人员足够,就可立即打击,甚至群众都可以将现行的犯罪嫌疑分子扭送司法机关。而难点在于那些隐形的、潜藏得比较深,或是犯罪行为虽然暴露出线索,却仍能逍遥法外的违法犯罪活动,比如《通知》中第5条规定的情形:“国家工作人员贪污、挪用抗震救灾款物、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危害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顺利进行,严重损害党和国家形象的犯罪行为。”

  贪污挪用救灾款物是严重损害灾民利益、伤害捐款人感情的恶劣行为,同时也严重损害党和国家形象,其性质之严重决不亚于公开的抢夺,甚至有过之。而恰恰是这种犯罪活动,要么隐蔽得深,要么“很后台”。比如,群众明明眼见某些犯罪线索,然而,由于这类事件多涉及官员违法犯罪,有人会认为影响地方形象和声誉,因此在某种权力背景的干预或影响下,在官官相护效应下,往往被大事化小、小事化无。而且,这种袒护总是以组织的面目出现,总是打着“大局”、“稳定”的口号而行之。这种“组织化”面孔及权力能量,不但能蒙骗上级、干扰司法,而且能堵住媒体的嘴,或者无视舆论的存在,甚至动用官方话语权,一句“经调查不属实”、“纯属谣言”,就把事情摆平了。

  当然,我们相信大多数地方组织和官员是好的,但我们也不能轻视极少数地方可能存在的利用“摆平”手段逃避法律与组织问责的情形。很多问题上,我们并不缺少制度,缺的是对制度的执行和落实。现在,最高法在非常时期出台了打击趁灾违法犯罪的法律性文件,而其能否在打击贪污方面发挥应有的法律效力,前提是必须揪出贪污的黑手。首先是要保证救灾款物运作过程的透明;其次是对于疑点的调查,不论地方、部门和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等,必须回避,一律由上级组织调查或启用“第三方机制”,不搞那种广受诟病的自纠自查机制;三是给舆论和群众监督创造条件,不管是救灾款物管理,还是疑点的调查程序,统统公开在阳光之下,并且搭建起舆论和群众参与监督的平台。

  如果说,最高法的《通知》是一把严厉打击趁灾犯罪的利剑,那么只有揪住犯罪的黑手,这把利剑才可得以施展。而且,我们只有在“揪”上体现出力度,才更能震慑那些贪婪龌龊的念头,进而防范和减少犯罪的发生。

编辑: 朱宗建纠错:171964650@qq.com

关键是要揪出贪污救灾款物的黑手

稿源: 2008-05-30 09:15:58

  马涤明

  贪污和挪用救灾款物、拐卖灾区妇女儿童等7类犯罪将从重处罚。昨天,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依法做好抗震救灾期间审判工作切实维护灾区社会稳定的通知》。(5月28日新华网)

  抗灾期间的犯罪活动更要严惩不贷,因此最高法的《通知》很必要,很及时。关于《通知》中规定的7类符合从重从快处罚的犯罪案件,盗窃、抢劫,以及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比较直观,也是人人痛恨的过街老鼠,只要警力和执法人员足够,就可立即打击,甚至群众都可以将现行的犯罪嫌疑分子扭送司法机关。而难点在于那些隐形的、潜藏得比较深,或是犯罪行为虽然暴露出线索,却仍能逍遥法外的违法犯罪活动,比如《通知》中第5条规定的情形:“国家工作人员贪污、挪用抗震救灾款物、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危害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顺利进行,严重损害党和国家形象的犯罪行为。”

  贪污挪用救灾款物是严重损害灾民利益、伤害捐款人感情的恶劣行为,同时也严重损害党和国家形象,其性质之严重决不亚于公开的抢夺,甚至有过之。而恰恰是这种犯罪活动,要么隐蔽得深,要么“很后台”。比如,群众明明眼见某些犯罪线索,然而,由于这类事件多涉及官员违法犯罪,有人会认为影响地方形象和声誉,因此在某种权力背景的干预或影响下,在官官相护效应下,往往被大事化小、小事化无。而且,这种袒护总是以组织的面目出现,总是打着“大局”、“稳定”的口号而行之。这种“组织化”面孔及权力能量,不但能蒙骗上级、干扰司法,而且能堵住媒体的嘴,或者无视舆论的存在,甚至动用官方话语权,一句“经调查不属实”、“纯属谣言”,就把事情摆平了。

  当然,我们相信大多数地方组织和官员是好的,但我们也不能轻视极少数地方可能存在的利用“摆平”手段逃避法律与组织问责的情形。很多问题上,我们并不缺少制度,缺的是对制度的执行和落实。现在,最高法在非常时期出台了打击趁灾违法犯罪的法律性文件,而其能否在打击贪污方面发挥应有的法律效力,前提是必须揪出贪污的黑手。首先是要保证救灾款物运作过程的透明;其次是对于疑点的调查,不论地方、部门和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等,必须回避,一律由上级组织调查或启用“第三方机制”,不搞那种广受诟病的自纠自查机制;三是给舆论和群众监督创造条件,不管是救灾款物管理,还是疑点的调查程序,统统公开在阳光之下,并且搭建起舆论和群众参与监督的平台。

  如果说,最高法的《通知》是一把严厉打击趁灾犯罪的利剑,那么只有揪住犯罪的黑手,这把利剑才可得以施展。而且,我们只有在“揪”上体现出力度,才更能震慑那些贪婪龌龊的念头,进而防范和减少犯罪的发生。

纠错:171964650@qq.com 编辑: 朱宗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