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谈到,要“创造条件让人民更有效地监督政府。”本人为此献上一策:尽快制定《舆论监督法》,让媒体真正发挥监督和制约作用。
十七大报告明确强调,要依法“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但各地阻止记者采访、殴打甚至拘留记者的事件仍不断发生。特别是在基层,只许歌功颂德,不许揭露批评,对舆论监督的软拒硬抗的现象,可谓无处不在。
媒体的采访报道,应当属于公务行为。但在我国,《舆论监督法》的缺失,使媒体采访没有成为法定权利。记者遇到新闻侵权诉讼时,只能以个人的公民权、依据民法应诉。一旦面对地方保护主义或遭遇暴力,面对不当的权力干预,记者只能选择放弃。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律对于媒体的禁止性规范相当严密。对公民的名誉权、人格权、隐私权的保护性条款已比较完善,但是对于新闻媒介实施舆论监督所应具备的采访报道权、批评权还没有形成明确的法定权利,舆论监督权很不完备。因此,亟须有《舆论监督法》加以界定。
有了《舆论监督法》,而不是靠个别领导干部的“开明”和“自觉”,媒体就能在法律授权下,与现有各种监督制度资源相结合,形成监督合力,增强“有效地监督政府”的效果。
以上建议,在本人当记者时就议论过多次,但由于有关部门顾虑重重,一直没有出台。改革开放30年了,温总理的报告也讲了,《舆论监督法》不知能列入议程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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