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涤明
6月8日晚上10时左右,一名40岁左右男子驾驶一辆印有“环保执法”的公务车,在梅林一村将小区内一年轻女子撞倒在地,而肇事时该男子满身酒气,下车后不但不道歉,反而诬蔑被撞女子是实施敲诈,并扬言要找“黑社会”的人。昨日上午,深圳市交警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调查结果,证实肇事男子郭仲平为深圳市环保局环境监察支队副科长,认定郭仲平对该起交通事故负全责,除罚款3500元外,郭仲平还将接受20日行政拘留的处罚。(6月13日《南方日报》)
这名环保官员酒后驾车撞人的行径实在恶劣,甚至令人发指:撞人后,车辆没有停,年轻女子被挤压在“环保执法”车和路边停的一辆车的中间,而且还被“环保执法”车带着转了三圈;肇事后,肇事者驾车逃离事故现场,行驶至梅林一村九区路口出口处时被群众截停。医护人员称,受伤女子生命体征偏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解释》中第二条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第三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包括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可见,肇事者的行为完全符合“交通肇事罪”以及“肇事逃逸”的全部要件。那么,公安机关对肇事者为何仅仅以行政处罚了事呢?
湖北当阳女市长撞死学童不拘留,至今也未听说是否认定为交通肇事罪而被公诉;而麻城一辆运钞车撞死了纪委书记,司机立即被刑事拘留。同是撞死人,为何“量刑”有别于天壤?除了“领导撞百姓”与“百姓撞领导”的不同,我无法找出其他的解释。没想到的是,这种戏法规则再一次在深圳上演,官员酒后撞倒百姓,而且还拖着受害人三圈后逃跑,如此恶劣的犯罪居然被当作行政案件处理。
执法机关还将不讲理、讲不讲法?社会还有无公平可言?对百姓严刑峻法,对官员仁慈厚德,执法公信从何说起?法律尊严可堪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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