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祝颐
记者16日从广东省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2008年度该市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额为4722元,最低缴存额为142元。佛山市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额将是最低缴存额的33倍。(6月17日《南方日报》)
我们可以看到,按照广东省建设厅、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的规定,佛山市公积金缴存额相差33倍并不违规。相关单位用足地方公积金政策并不奇怪。因为广东省现阶段执行的公积金缴存比例标准是不应低于5%,不得高于20%。缴费缴存基数上限为当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倍。但是笔者认为,公积金“合法”相差33倍传递出的信息值得关注。从某种意义上说,“合法”的公积金差别并非真正合法,也有悖社会公平。
首先,说说合法性的问题。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原则上不高于12%,缴存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工作地所在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两倍或三倍。”从法律效力来说,当地方规定与国家部委规定冲突的情况下,广东省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应该服从于国家部委的相关规定。20%的缴存比例与平均工资5倍的缴费基数上限都是违规的。
再说合理性的问题。事实上,除了佛山市住房公积金政策规定,公积金缴存额“合法”相差33倍以外,由于雇主认识上存在偏差,法律意识不强,员工流动性较大,不少单位并没有为职工办理公积金,按当地最低工资作为缴存基数的单位更是不在少数。前不久还有报道说,北京市相关部门规定:经营亏损,或特殊原因造成资金周转困难,暂时不能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可申请缓缴公积金。也就是说,住房公积金政策在相当一部分单位被打了折扣,甚至根本没有落实。在房价居高不下的当下,住房公积金政策不落实,无疑违背了公积金制度“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的初衷,有悖社会公平。
而对发达地区与机关、垄断行业等效益好的单位来说,情况就完全不一样了。不仅用人单位想方设法用足政策,而且有单位随意突破原则上的缴存标准与比例上限。如,山东网通公司就是一例。山东省2006年度审计报告表明:中国网通山东省分公司职工月人均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6389元。而山东某企业职工月人均缴存金额只有11元。两者相差600倍。这样,政府旨在帮助普通职工解决住房难题的公积金政策,事实上成了少数单位为职工牟取高额福利,逃避税收的工具。这显然不符合公积金政策的初衷。
本来应该给穷人雪中送炭的公积金政策,结果成了为富人锦上添花。这恐怕用“赢者通吃”来解释比较合适。《圣经》的“马太福音”中有这样一句话:“凡有的,还要加给他叫他多余;没有的,连他所有的也要夺过来。”公积金“合法”相差33倍,正是对这种“损不足而奉有余”的“马太效应”的最好注解。
有经济学家指出,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是一项系统工程。而分配公平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核心问题。党的十七大报告更是明确提出“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增加城乡居民收入。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虽然社会分工千差万别,社会贫富悬殊不太可能根本消失。但是,从政策上引导社会公平,逐步扭转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趋势,完全可以做到。而公积金“合法”相差33倍的政策显然难以与公平划上等号。公积金“合法“相差33倍或许只是社会不公的一个现实缩影,但是公共政策如何更好引导社会公平分配,无疑是值得政策制定者与执行者深思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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