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晓哲
6月18日凌晨,扬州一男子将私家车堵在小区门口,严重影响居民出行。派出所值班民警詹朝龙接警后前去劝止,不料这位自称“新加坡投资商”的男子却大施拳脚!“特种兵”出身、曾两获全国散打大赛亚军的詹警官保持高度克制,在比自己矮半个头的凶恶男子面前始终未还手,直至被打得昏倒在地。(6月22日扬子晚报)
用“打不还手、骂不还口”职业纪律教育和约束人民警察有利于增强法纪观念,有利与约束人民警察滥用职权和不当使用警械装备。比如,户籍警察被办事群众误解,遭到恶语辱骂,这个时候必须有高度的克制,有着公务人员的基本觉悟和素质,须做到“骂不还口”;又比如,警察在执行维稳任务时,对于不明真相受犯罪分子蛊惑的人民群众,要做到“打不还手、骂不还口”。因为,这是必要的,也是必须的。有助于事态的控制和解决,有利于团结大多数群众和孤立一小撮别有用心的犯罪分子。
但是,“打不还手、骂不还口”的纪律和原则绝不是教条的,也不是让警察在执法过程中“缩手缩脚”、畏首畏尾,甚至当生命受到威胁之时还在“忍气吞声”。
是不是“特种兵”出身,是不是曾获全国散打亚军和警察被痛殴没有关系。一个不敢严格执法的警察,一个教条僵化到违法犯罪分子已经威胁到他的生命之时还甘当“拳击靶子”的警察,就算他是当年的“拳王泰森”又如何?就算他着“防弹背心”、扛着机关枪,还不是同样要被人打的“满地找牙”?
这是一名警察的悲哀。《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七条明确规定,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警棍、催泪弹等驱逐性、制服性警械。其中,就包括“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和“袭击人民警察的”两种重要情形。违法分子用拳头和皮鞋狠狠地打和踢,让警察浑身是血,持续殴打长达18分钟,这算不算暴力方法抗拒履行职责?算是算“袭警”?难道挨打的警察把法律赋予自己的职责忘得一干二净了?
退一步说,人民警察代表着国家机关,代表着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一个违法分子如此猖狂地对正当履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大打出手,警察本人却“无动于衷”,任其施暴。围观群众会怎么看?除了可能赞誉我们的警察“纪律观念”强之外,恐怕留给群众的印象更多的只是“软弱可欺”,更坏的可能是让国家的权威和人民警察的形象受损。
人民警察有着职业的特殊性,应该有高于普通群众的觉悟。但是,这种觉悟是建立在面对大是大非的高度清醒和对违法犯罪分子深恶痛绝的坚定立场、原则之上的。一个判断不了对什么样的人应该“打不还手、骂不还口”的人民警察,其头脑可能是僵化的,也是很不“清醒”的,甚至可以说他有点“糊涂”。对违法犯罪分子“打不还手、骂不还口”,只会助长嚣张气焰,最终也会让善良群众受损。所幸的是,我们绝大多数人民警察在面对歹徒威胁之时,还是能够迅速果断地“该出手时就出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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