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草案修改稿)29日提交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进一步限制和约束了城管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方面的裁量权。规定城管执法人员在执行职务时不得辱骂、威胁、推搡、殴打当事人,不得损坏或者违法销毁当事人的物品……(7月29日新华网)
广州立法约束城管行政处罚裁量权,乃是明智之举。行政执法离不开权力,然而权力的行使又必须加以规范和有效监督,这也是衡量一个社会法治程度的尺度体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法律意义,也是在现行法律法规的框架内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减少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违纪的一项制度创新。城管行政处罚裁量权失控,是一个普遍现象,因此广州此举的意义,远远超出了广州一地。
这些年,城管执法人员与游贩散摊之间的冲突屡见不鲜。而在这个焦点问题上,城管据说也有了“鹰派”“鸽派”之分。城管属“鹰”还是属“鸽”,左右着小商小贩的悲欢,这种情形能是正常的吗?而城管的孰“鹰”孰“鸽”,表面看由城管决定,实际却凸显了制度缺失——在广州制定《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这个地方法规之前,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对城市管理执法行为进行规范。
如果说失去制约的权力必然产生腐败,那么失去制约的权力也必然产生暴力。城管执法之所以异化为城管暴力,城管暴力之所以屡禁不止,主要的一个原因是,就是地方法规在赋予城管权力的同时,没有建立相应的制约机制。在这个背景下,城管人员与游贩散摊的关系必然是“猫鼠关系”,即使碰到了“鸽派”的城管,那也只是侥幸而已。
广州以立法的形式对城管限权,更传递了一个信息:应当把实现城市和小商小贩的和谐相处、良性互动纳入城市建设和发展的总体思路。城市秩序和小商小贩,并不是只有非此即彼、不是“你死”就是“我活”。如果懂得了吃饭问题是最大的问题,懂得了游贩散摊中有市场需求,那么再去打量小商小贩的小车小筐,或许就另有了一种情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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