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近日出台的《中国共产党广东省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实施办法》规定党代表言论不追究,对群众关注、反映强烈的问题,党代表可单独质询同级党委,受询问单位还必须答复。(新快报9月日报道)
言者无罪,闻者足戒。广东省的做法值得我们称赞,只有充分发挥人民的自由言论权力才能监督政府,政府才会真正接受人民的监督。一个连批评自由都没有的会议更无从谈起监督。试想,如果发表批评官员言论就有牢狱之灾,人人缄口不言的情况将会大行其道,今后谁还敢说不同意见?
事实上关于公民的言论自由在广东省近日出台的《中国共产党广东省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实施办法》规定前,我国法律已经有规定。例如全国人大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发言和表决,不论发表的观点如何,都是不受法律追究。
但是,我们还是担心遭到报复,忧虑因言治罪,这个不是阴影,是我们现实中有很多这样的实例。
新京报9月4日报道,安徽灵璧县,一名居委会主任酒后骂了镇党委书记和派出所所长,最终被公安局以涉嫌“侮辱罪”立案。由于该主任是人大代表,人大开了两次会,最终支持了对该主任实施刑事拘留。在把目光放远点,几年前重庆市彭水县教委借调干部秦中飞,因一则针砭时弊的短信诗词失去了自由,涉嫌诽谤被刑拘,继而被逮捕。
安徽灵璧县“侮辱罪”案和“彭水诗案”警示我们在很多的地方官员那里,缺乏权利的监督,他可以通过任何的手段,让言论成为治罪的理由。
在言论自由与官员名誉二者冲突时如何作出选择,国外的一些做法值得借鉴。
历史上经典的美国《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中,几位法官明确表示“禁止政府官员因针对他的诽谤性虚假陈述而获得损害赔偿,除非他能证明,被告在制造虚假陈述的时候有恶意,即:被告知道陈述行为虚假而故意为之或者玩忽放任而不在乎真假与否”。
法院对公民的言论自由权予以充分的保护,这也表明在权利的价值判断体系中,公民的言论自由权要优于政府官员的名誉权。
广东省近日出台的规定让国人再一次看到了,加强监督从落实公民言论自由开始,从这点看,值得我们称赞。循着这样一条民主法治的康庄大道前行,有多少言论监督也值得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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