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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住无锡惠山区前洲镇的小伙子章林翔不久前刚刚通过劳动仲裁获取75000元的工伤赔偿金,可他没有想到的是,其中有64000元是重达900斤的硬币!恶搞还是明摆着欺负人,这种行为究竟有没有违法?(《扬子晚报》9月4日)
负责赔偿的企业如此刁难一个残疾人,显然是有些“缺德”,但“缺德”事情背后,折射出的正是相关赔偿法规上还不太完善,如果现有的法律法规有诸如“赔偿方式必须征得获赔一方的同意”,或者规定“赔偿方式不得给获赔方带来麻烦甚至额外经济上的损失”,我想,这种“缺德”事情也难以出现。
虽然有专家认为这种赔偿方式是违法的,理由是违反了《民法通则》当中规定的一项基本原则,即民事行为不得违反诚实、信用的原则。但问题是,硬币是国家合法货币,虽然我们明知企业的做法很缺德,但违反的仅仅是道德原则——明显有恶意报复的意图,但要说违法,恐怕还是有些底气不足。
没有明显违法,但却很“缺德”,这样的行为,我们该如何杜绝?笔者以为,从长远来看,还是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也许有人会说,法律的修订需要看某种行为是否具有普遍性,但硬币赔偿这样的事情,实际上并非个案,也许从形式上看,很新鲜,很少见,但归根结底,还是“赔偿难”的问题,“赔偿难”的形式多种多样,大量硬币赔偿不过是诸多形式中的一种——总之,这个问题是具有普遍性的,其根源在于企业法律意识不高,对合法的劳动仲裁存在着抵触情绪,如果不从赔偿的行为上进行细则性规定,更多花样翻新的“赔偿难”的新闻还会出现,那对获赔一方来说,将是赢得了判决,却受到了“二次伤害”。
当然,法律的修订是需要一个很长的过程的,在法律法规尚未进一步完善之前,我们的司法部门不妨采取一些临时性的人性化手段来帮助受赔者远离“二次伤害”,比如向赔偿企业强调赔偿方式最好是电子化支付,获赔方提供银行账号,赔偿企业负责将款项打入账号中,这样的好处是很多的,一方面是避免了“假钞”,另一方面也方便相关部门审核赔偿是否到位。再比如,做好赔偿企业的思想工作,帮他们走出抵触的情绪心理,实际上,这样“缺德”的做法对一个企业的形象也是致命的伤害。总之,解决“赔偿难”问题,一方面需要法律的威慑与硬性规定,另一方面也需要有效而人性化的沟通,从而避免企业再做出900斤硬币赔偿这种“自残”的傻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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