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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宁波网10月1日消息(记者孙世云)为满足一己私欲,单位员工利用职务之便私自将公司财物贩卖与他人,非法获利18余万元。为赚取非法利润,大胆收购他人赃物,非法获利数万元。近日,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曹某、冯某等五人有期徒刑五至六年不等,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王某、蒋某有期徒刑一年及一年零六个月。
曹某、冯某、周某、陈某和刘某是大连某船务有限公司“金河”轮船员,其中曹某系大副,冯某系二副,周某系大橱,陈某系二管轮。2006年5月,曹某等人驾驶“金河”轮为宁波樱华金属有限公司从日本装运废旧金属至镇海港区,途径宁波港金塘锚地附近时,将事先从船舱中拣选出值钱的5吨左右的废金属私自卖给王某,非法得款3万余元。2006年6年,曹某等人再次采用同样手段,将为宁波吉长金属再生有限公司从日本装运至镇海港区的5吨左右的废旧金属私自卖给王某,非法敛财3万余元。2006年7月,曹某等人仍旧利用同一手法,将为宁波正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从日本装运至镇海港区的5吨左右的废旧金属,于“金河”轮途径宁波金塘锚地附近时,私自卖给王某,非法所得12万余元。此后王某将前后三次收购的赃物转卖于蒋某,蒋某明知是赃物而予以接受,非法获利数万元。事情败露后,曹某等人很快被缉拿归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曹某、冯某、周某、陈某和刘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公司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王某、蒋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故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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