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兴庭
“土地流转,这个关系到新一轮农村改革的核心问题,将很有可能获得突破性进展,让农民的宅基地进入流通领域。”十七届三中全会上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土地政策方面的资深专家分析表示,农村宅基地上市流转,可能带来“小产权房”政策的有限松绑。(《重庆时报》10月13日)
所谓“小产权房”,本意是指部分产权。部分产权强调的是使用权、继承权,而将收益权和处分权限定在一定范围之内。而现在,“小产权房”更多是指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房屋产权,国家不发产权证,一般乡镇政府发个证书。在各大中小城市,由于房价居高不下,小产权房一度热销,原因就在于价格便宜。小产权房不存在土地出让金,也没有土地征用费等相关税费,更没有地方政府和房地产开发商的中间暴利。
在根本上,“小产权房”源于我国土地产权的双轨制。城市土地国家所有,农村土地集体所有,这种产权格局,在城市化过程中,不可避免会发生矛盾和冲突。霍英东说,城市化的过程,本质是农业用地变成工业用地的过程,这个过程的核心是土地价值几十倍、几百倍地升值。然而,在中国,农村集体土地国有化的过程,地方政府是唯一的权力主体,作为土地的所有者,农民反而被“合法”地剥夺了“宅基地上市流转”的权益。
在我看来,松绑“小产权房”是大势所趋。无论是土地国有,还是土地集体所有,这种财产权在市场上都应该是平等的。根据宪法第十三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根据物权法第四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宪法和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告诉我们,同地同权,这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财产权利。凭什么农民集体土地不能上市流转,农民不能亲自掌控本应属于自己的所有权?
围绕“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的博弈关系,存在四个利益主体,农民,城市居民,开发商,地方政府和相关官员。禁止农村宅基地上市流转,从根本上来看,对征地官员有利,对地方政府有利,对房地产开发商有利,却损害了绝大多数农民和市民的利益。正如有人所言,判断“小产权房”应不应该发展,不是看法律怎么规定,而是看这个事情合不合理,是不是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何况,在我看来,让“农村集体土地”入市流转起来,甚至进一步,让农民小产权房与开发商的大产权房“同房同权”,这不但可以增加农民收入,还可以适时平抑城市房地产价格。
要解决小产权房的问题,最终还得回到农村集体地土制度的改革上。不论是集体所有,还是国有,在法理上,土地的各种所有权本是平等的。让农村集体土地直接入市,实现农村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的并轨,并最终在权利上平等,这才是解决小产权房根本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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