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林华奇 通讯员 桂凌)北仑区新碶街道牡丹小区的8户居民认为造在他们家附近的一幢大厦挡住了阳光,侵犯了他们的采光权、通风权、隐私权、眺望权等合法权益,先后将大厦的开发商告上法院,要求对方消除妨碍,恢复原状。昨天下午,北仑区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其中一起案件。
市民刘先生是北仑区新碶街道牡丹小区的住户,2005年6月他家附近开始兴建一幢20多层的大厦。2006年,由于建筑工地靠住宅楼很近,刘先生和几个邻居不堪忍受建筑噪音侵扰,曾找过大厦的开发商。经过双方多次协商,开发商给了部分住户一定的赔偿金。
随着建设工期不断推进,大厦越来越高。刘先生和附近居民又发现,自家的阳光被遮挡了很多,每天能晒到阳光的时间越来越少,低层居民的影响特别明显。
“有时,觉得大厦里有人在看着我们。”更让一些女住户担心的是,由于大厦靠得很近,又很高,她们总感觉对面大厦里的人能看到她们在自家屋子里的情况和行动,在房间穿着睡衣也觉得很不自在,似乎随时被人监视,自己的隐私受到了侵犯。
为此,刘先生、张先生等8户居民多次找大厦开发商协调,希望能想办法解决问题。不久前,由于协商未果,他们请了一个律师,先后向北仑区人民法院递交诉状,认为大厦严重侵犯了他们的采光权、通风权、隐私权和眺望权,使他们家人的身心健康和情绪受到直接影响,给他们的生活和工作带来很多不便,还降低了他们的房屋价值,要求大厦开发商消除妨碍,恢复原状。
昨天,住户刘先生起诉大厦开发商的案子在北仑区人民法院开庭。开发商宁波某土地建设有限公司的代理律师在法庭上表示,大厦的开工建设是事先经过审批的,符合当时的有关规定,在建设中也没有违规加盖等行为。另外,大厦与该居民楼是东西走向的,且间隔18米左右,不会明显影响住户的采光,而居民楼的通风问题是其自身的结构问题。
目前,相关案件仍在进一步审理之中,8家住户已向法院提出了有关房屋日照时间现状等鉴定申请。
法律链接
我国《物权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第九十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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