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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纠纷调解的"宁波模式"普遍推广
稿源: 宁波日报  | 2009-03-23 07:51:16

  1 “老娘舅”在交通事故处理中显身手

  3月19日下午5时半。海曙交警大队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室。

  一起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正就事故责任及如何进行赔偿发生争论。这起事故的大致情况如下:徐某驾驶轿车与骑电瓶车的何某在江厦街发生了刮擦,人虽然没有受伤,但汽车与电瓶车均有损坏,交警认定双方对事故负同等责任。

  徐某认为,既然是同等责任,其修理汽车所产生的费用何某应承担一半。但何某对此并不认同,他的理由是,汽车撞了人还要被撞的人出钱赔偿,这有点说不通。如何解决这起纠纷因此陷入僵局。

  此时,有两个人介入到此起纠纷的处理中,他们是孙俊和林峰,两人有一个特殊的身份:人民调解员。在了解了案情之后,他们就其中的法律关系向两位当事人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解决建议。10分钟后,两位当事人的意见趋于一致,达成了最后的赔偿意见,并爽快地在调解书上签了字。

  如今,在宁波全市,像孙俊和林峰这样专门处理交通事故纠纷的专职人民调解员已有119名。

  市司法局基层工作处副处长金慎告诉记者,老百姓习惯于把人民调解员称作“老娘舅”,他们的工作就是让矛盾双方坐下来,通过协商解决纠纷,而在交通事故中,主要是解决相应的经济赔偿问题。而调解员们对于自己的工作职责有更加形象的说法,就是做“熄火”、“灭火”的工作,最后使双方化干戈为玉帛。

  那么,为何要将人民调解机制引入交通事故处理呢?这要从过去处理交通事故的方法说起。以前,交通事故纠纷的处理主要有三种办法,第一是自行和解,即所谓私了,但成功率低,而且当事人很容易反悔,即使勉强达成一致,履行率也不高。第二是交警充当调解人,也就是行政调解,但近年来随着我市道路里程和机动车数量的快速增长,各类大小交通事故也随之大幅增加,而全市处理交通事故的民警仅190余人,已明显不能满足人们的需求。第三是事故双方当事人争执不下最后不得不上法院解决,即走司法程序,虽然法院的判决最具有权威性,但弊端也不小,费时、费力、费钱不说,有时判决生效后执行起来还会出现问题。因此,如何有效、快速、简便地解决因交通事故引发的争议,成为交警部门和人民群众一个共同的愿望。

  为此,交警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共同研究在解决交通事故争议中引入人民调解机制的可能性。人民调解起源于民间调解,已在我国实施了几十年,其核心内容就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通过民间力量解决民间纠纷,但人民调解的工作重点主要是处理诸如邻里吵架、家庭矛盾之类的民间纠纷,很少专门用于解决交通事故争议。

  2006年8月,全国首个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在鄞州交警大队诞生,人民调解员在解决交通事故争议中所体现出来的高效和公正受到了群众和当事人的充分肯定。2007年9月起,市公安局和市司法局在全市范围全面推广这一做法。据统计,目前,我市已成立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12个,每一个交警中队内都设有人民调解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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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沈媛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