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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纠纷调解的"宁波模式"普遍推广
稿源: 宁波日报  | 2009-03-23 07:51:16

  2 保险公司认可调解协议书

  从理论上讲,人民调解工作是一项自治活动,在一般涉及赔偿的民事纠纷中,如果双方当事人接受人民调解,具体的赔偿也就相应得到解决。但交通事故引发的赔偿却有所不同,因为它的赔偿大多涉及到保险赔偿,在这样的情况下,通过调解达成的赔偿协议还需要得到保险机构的认可才真正有效。

  在海曙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调解室,记者看到所有调解好的案子都被整齐地装订成册,每起案子都有详细的自愿调解申请书、调解协议书、调解笔录、调解回访材料以及当事人的联系方式等,条目清楚,详尽完备。

  海曙交警大队的负责人告诉记者,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刚实施时,各保险公司对调解委员会的性质和功能不了解,曾一度拒绝理赔。

  面对这一情况,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及时与保监局进行协商和沟通,同时进行制度化建设,陆续制订出台了交通安全司法所工作规程、交通安全司法所工作职能、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职责、调解工作纪律、调解工作原则、双方当事人权利等一系列具有可操作性的规章制度,以规范调解行为。这样做的目的,就是要使调解结果具有法律效力,而且能够获得保险公司的认可,成为保险公司理赔的一个依据。

  为确保调解后及时获得赔偿,在具体的工作中,人民调解员都非常注意与保险公司进行沟通和联系。现在,各保险公司均承认人民调解协议书的效力,人民调解员的工作也受到了保险公司的普遍肯定,因为通过调解后,保险公司的工作效率大大提高了,理赔周期从以前每个案子平均33天减少到现在的平均2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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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沈媛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