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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稿源: 中国宁波网  | 2009-12-02 20:44:16

  11.省里对已经先行实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地区有何要求?

  答:宁波市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下称原制度)在实施时间上比省里先走一步,宁波市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已经提前享受到了养老保险待遇;宁波市原制度和省政府规定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下称新制度)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基本制度,在保障对象和保障目标是完全一样的,都是为了解决城乡无保居民的老有所养问题,但两者在女性待遇享受年龄、缴费方式和待遇组成方面存在差异。

  据我们了解,省内也有其他地区先行实施了类似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因此,省政府明确先行实施地区要调整政策,宁波市的这两项地方性制度都要按照省文件规定进行调整,统一到省制度中,实现制度并轨。

  12.原制度参保人员如何与新制度并轨?并轨以后待遇有何变化?

  答:根据浙江省文件要求,为了实现宁波市原制度顺利并轨到省规定的新制度,宁波市政府文件按照“公平合理、待遇就高”的原则提出如下并轨政策:

  一是新制度实施时对年满60周岁以上且已享受原制度待遇的人员,按照省文件待遇计算办法重新计算待遇,如原标准高于新标准的,保留原标准;原标准低于新标准的,按新标准发放;

  二是新制度实施时未满60周岁的原制度参保人员可选择留在原制度并按并轨办法享受待遇或参加新制度,留在原制度具体涉及三类人员,第一类是年未满55周岁女性参保人员,到达55周岁时按原制度规定享受原制度的待遇,待其到达60周岁时再参照上述人员办法重新计算待遇;第二类是55周岁--60周岁的女性原制度享受人员,继续享受原制度的待遇,到达60周岁时再参照上述人员办法重新计算待遇;第三类是未满60周岁男性参保人员,到达60周岁时参照上述人员办法计算待养老待遇。选择参加新制度的,其原制度的个人账户储存额折算到新制度,如本人有要求的,也可退还。

  13.制度并轨以后,宁波市原制度参保人员今后待遇是否会下降?

  答:制度并轨以后,由于采取了上述措施,宁波市原制度的参保人员的享受待遇不会下降,有的还会提高。具体来说,一是已经参加原制度的女性参保人员继续执行55周岁的享受年龄;二是对已经享受原制度待遇的人员按新制度规定的待遇计算办法重新计算待遇标准后,实行“待遇保高补低”,“保高补低”所需费用均完全由政府承担,就是说,享受的原制度待遇高于新制度标准的人员,继续保留原待遇;对部分原制度待遇低于于新制度标准的人员,按新制度标准予以补足。

  下面,简单介绍重新计算待遇的例子。如某人参加某地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原待遇享受标准为350元/月,明年新制度实施时,按新制度待遇计算办法计算出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三部分组成的新制度待遇,假设计算出新制度待遇标准是320元/月,比350元/月低,继续按350元/月享受;如果计算出新制度待遇标准是370元/月,今后则按370元/月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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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陈章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