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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房产70年大限”恐慌应有个法律了结
稿源: 法制日报  | 2011-01-30 14:09:09

  70年后房子究竟怎么办

  正是法律规定的不具体,也使得“70年之后房子怎么办”这个问题成为中国房地产业的“钱学森之问”。

  一名地产中介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在买卖二手房的过程中,除了相关费用外,购房者咨询最多的就是这个问题。

  “尤其是一些房龄较长的二手房,很多人都会问,这房子已经有20年了,只剩50年产权,买到手之后会感觉非常吃亏。”上述地产中介说。

  记者了解到,1990年国务院颁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是“居住用地最高年限为70年”的最早来源。

  该条例规定,住宅用地,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40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

  除此以外,该条例还规定:“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土地使用者应当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另据业内人士透露,2009年初曾流传的一份名为《土地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文件,在全国国土管理系统“征求意见”,最受人们关注的住宅土地使用权到期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动续期”替换了原先表述的“无偿自动续期”。但此后再无下文。

  有业内人士指出,从各种法律的渊源来看,人们对于房屋70年之后产权“自动续期”似乎形成了某种默认的共识,但这并不表明相关法律不需要进一步完善。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房屋产权“70年大限”涉及了4部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可谓错综复杂。因此许多业内人士呼吁,土地管理法应尽早修改完成,并能对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的去留、补偿问题做出明确规定,才是止住各类猜测的最好办法。

  “这个问题确实可以通过其它法律来进行解决,比如可以通过土地管理法的修订来作出规定。”王轶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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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沈媛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