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三:汽车马达烧坏,依法维权获赔偿
何先生于2010年4月27日在慈溪某汽车有限公司购得某品牌汽车一辆,价格398000元。5月5日下午,由4S店工作人员陪同做好上牌工作,5时左右,在回来路上,汽车前发动机仓无故冒浓烟,经4S店工作人员扑救,幸无人员伤亡。何先生认为,刚买的汽车,发动机仓无故冒烟起火,属于质量问题,要求退车,而销售商认为需检测后再处理,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处理意见。5月7日,何先生遂向慈溪市消保委投诉。消保委认为:汽车属于《浙江省“三包”商品目录》范畴内商品,适用《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鉴于本纠纷中消费者只购买了8天,行驶不足一百公里,事故的发生又在正常的行使过程中,建议调换同型号、同款式新车一辆。5月10日,4S店答应同意消保委的意见调换同型号、同款式新车一辆,并承担所有费用。消费者表示满意。
点评:汽车作为商品一经出售,须经公安部门上牌,保险公司保险,有的还有银行按揭等程序,一旦作出更换或退货处理,相关手续比较复杂,因此汽车消费纠纷调解有一定的复杂性。目前国家没有对汽车实行“三包”,但《浙江省实施〈消法〉办法》对汽车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也把汽车列入《浙江省“三包”商品目录》范畴内商品,适用《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换责任规定》。本案根据这一规定作出更换新车一辆的调解,是合情合理合法的调解解决。在近几年尚属首次,具有借鉴作用。
案例四:消保委支持诉讼,消费者追回定金
2010年4月14日,张某与房东俞某通过中介公司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房款为56.5万元,双方另约定房产交易的个人所得税由买方承担。当天,张某付定金5万元。16日,办理房屋过户时,被告知该房屋系房东继承所得,按照规定需按房屋交易总价款的20%税率即11.3万元缴纳个人所得税款才能办理过户。消费者知情后立即要求退房。中介公司与房东沟通,可房东坚持声称既然合同里写明了个人所得税由买方承担,那就和他没关系了。中介公司称房东只拿来了房产证和土地证,该二证件上均未显示该房为继承房,因此便按照常规组织双方签订了合同,并按惯例在合同中注明了“个税由买方承担”的条款。对次公司并无明显过错。张某很无奈,5万定金已付,而房子无法过户到自己名下,于是向海曙区消保委投诉,消保委虽经多次调解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于是支持消费者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消:(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本案中,房东存在故意隐瞒情节,明知自己的房子是继承所得,在挂牌出售房屋时,没有告知实情并出示必要的相关证件。张先生在不知房屋性质为继承房且需缴纳高达11.3万元的个人所得税的情况下签订合同,可以视为在重大误解情况下签订了合同,应予撤消。与此同时,中介在三证不全的情况下,组织签订合同,存在把关不严的过错,应负连带责任。最终海曙区人民法院判令撤消合同,房东返还定金5万元,中介公司返还中介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