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九:诚信缺失罐装煤气短斤缺两
2010年2月3日,正在做饭的沈老先生发现自己家的煤气不多了,就叫人送了一瓶煤气。第二天,沈老先生搬出新灌来的煤气准备用。“当时感觉好像煤气瓶比以前的轻了些。”细心的他拿出家里的电子秤一称。“标准的煤气净重量应为14.5公斤,而我新买的那瓶比标准重量整整少了3公斤。”于是电话联系了煤气代充站,当时他们说会把钱退给我,结果等了好几天都没有解决。无奈之下沈老先生只能致电新矸消保委分会。经分会工作人员调查核实,该瓶煤气的确分量不足,随即要求煤气代充站予以调换。第二天该煤气代充站就派人将标准重量的罐装煤气送到沈老先生家里,并进行了赔礼道歉。
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十条更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本案中该煤气代充点代充的那瓶煤气比标准重量少3公斤,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该煤气代充点应补足煤气份量,故消费者提出调换一瓶标准重量的煤气应予支持。
案例十:宠物医治无效死亡,依法调解终获赔偿
2010年4月,镇海徐先生因其爱犬出现咳嗽等生理现象,故带爱犬到镇海某宠物医院进行医治,然而医治了二个星期后该藏獒宠物狗医治无效死亡。徐先生认为爱犬的死亡是与该宠物医院给它注射的过期药水有关,于是向镇海区消保委进行投诉。区消保委通过各种途径调查了解后认定,在该起宠物医疗纠纷案中,从徐先生将患病宠物狗送入医院治疗开始,直至死亡期间都由院方在监护治疗,院方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及宠物死亡的主要赔偿责任。经调解,被诉方宠物医院同意当场一次性赔偿徐先生人民币五千元,徐先生表示接受。
点评:人身伤害或医疗事故有专门的医疗鉴定机构鉴定,面对于宠物发生医疗方面的问题,至今还没有专门的机构进行鉴定,在法律上也是空白。镇海消保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的相关规定,经调解,由被诉方宠物医院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双方都表示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