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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2010年侵害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评析 消费者需当心!
稿源: 中国宁波网  | 2011-03-11 16:56:30

  案例七:新买家具与合同不符,消费者获赔两万多

  2010年6月,翁先生在宁波市区一个家具大卖场王某的一个专柜预订了一套家具,包括衣柜、餐桌、床、木门等。当时翁先生与经营者签订了一份比较详细的合同,并全额支付了整套家具款8万余元。3个多月之后,家具分两批送到了翁先生家中。翁先生仔细检查了一遍,发现这批家具存在质量问题:茶几、床头柜等木材与原先要求不符;书柜尺寸未按原先预订要求制作;部分家具颜色与原先约定不一致;餐桌台面完全变形,无法使用;木门和门套有误差,无法连接上;合同里规定的车边玻璃也被换成了平面玻璃等。看到这一情况后,翁先生当场就向家具商提出更换或退款的要求。但家具商不作任何反映,经过一个月的等候,无奈之下向消保委投诉。

  由于王某的家具生产企业位于鄞州集士巷,集士巷消保委分会工作人员按照翁先生与家具商签订的合同所注明的各种家具的材质、颜色、尺寸等要素进行对照,认定经营者完全违反了双方的约定。经消保人员调解,10月下旬,家具商王某同意一次性赔偿翁先生23597元的损失。

  点评:这起案件中,消费者翁先生在购买家具时,与家具商签订了非常详细的订购合同,这对事后争议的解决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合同当中,双方就家具的材质、颜色、款式等等都有明细的约定,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家具商除了对能维修的家具进行免费维修外,对其他无法维修及使用的家具进行退货处理,并赔偿损失。

  案例八:小吃店煤气起火,消费者跳楼逃生骨折

  2010年5月21日,消费者林某在北仑区某小吃店二楼进晚餐,突然听到楼下营业员喊“煤气瓶爆炸了”,出于求生本能,林某直接从二楼跳下,致使右腿严重受伤。经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心医院诊断,为右侧骨下端粉碎性骨折,右侧距骨骨折,先后花去医疗费、住宿费、辅助治疗费等相关费用17000元,小吃店对于这些费用虽然进行了先行垫付,但对于人身损害赔偿金额,直到今年初双方一直没有达成共识,最后林某投诉到北仑区消保委。

  区消保委接到投诉后,立即对此事进行了调查。了解到当天是该小吃店的厨房煤气管从煤气瓶上滑落导致起火,林某在听到营业员的喊声后,走到楼梯口看到火势,不敢下去,遂从二楼跳下造成了人身损害。对此,小吃店未予否认,但认为林某提出的赔偿要求过高。于是,区消保委耐心地给店主讲解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后经双方再次协商,该小吃店同意支付林某医疗费、住宿费、辅助治疗费等相关损失费用17000元,并一次性补偿林某后续医疗费、误工费、人体损害补偿费等相关损失费用35000元,合计52000元。

  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本案中,经营者在提供的服务场所,煤气瓶起火,消费者出于自保逃离导致受伤,经营方有责任对消费者的受伤负责并提供相应的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所以,消费者向经营者提出后续医疗费、误工费、人体损害补偿费是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都是有法可依,合理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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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陈章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