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宋某诉陈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情摘要:2009年8月3日,宋某向慈溪市人民法院起诉讼陈某,请求归还借款人民币15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同月5日,慈溪市人民法院根据宋某申请,裁定进行诉讼保全,查封了陈某的三处房产。此后,法院判令陈某返还宋某借款人民币15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在上述案件审理期间及判决后,陈某为逃避债务,经律师高某唆使,与被告人施某、陈某、孙某等人串通,先后伪造了陈某向施某等三人借款总计143万元的六份虚假借条,施某等人以此向法院起诉要求陈某归还上述钱款及利息。在达成调解协议后,高某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被告人陈某财产。由于上述行为严重扰乱了法院审判秩序,上述被告人因涉嫌犯罪被提起公诉。经法院审理,最终孙某以妨害作证罪被判处1年3个月有期徒刑,施某以妨害罪证罪被判处9个月有期徒刑,缓刑1年6个月,陈某以帮助伪造证据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2个月,孙某以帮助伪造证据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高某以妨害作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
典型意义:司法实践中,债务人与个别债权人或案外人串通进行虚假诉讼,对债务人名下财产主张权利,侵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现象偶有发生,必须坚决依法予以打击。本案的处理给有关当事人能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进行虚假诉讼,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