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张某与王长某、钱某、王云某民间借贷案,张某申请撤销转让合同案
案情摘要:张某与王长某、钱某、王云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余姚市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被告王长某及钱某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息合计477135元,被告王云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判决后,三人均未履行判决内容。张某遂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发现被执行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并对申请人造成损害,遂在第一时间告知申请人可提起撤销权诉讼,于是申请人向法院提起撤销王云某与其儿子之间股权转让合同的诉讼。审理中查明,余姚市某包装厂原系被告王云某的个人独资企业。2008年12月10日,经工商部门核准,该包装厂的投资人由被告王云某变更为其儿子。在工商部门备案的《股权转让协议》以王云某为甲方,其儿子为乙方。被告王云某在为王长某向原告借款提供担保后,在其儿子未支付合理对价的情形下,将包装厂进行转让,主观上具有逃避债务的恶意,且事实上致使其清偿能力减弱,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因此,法院判决撤销了王云某与其儿子的股权转让协议。随后,执行法官根据撤销判决依法处理被执行人王云某财产,案件全额执行到位。
典型意义:被执行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害,申请执行人可依照《合同法》相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撤销权诉讼,有效地反制规避执行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