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杨某与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案
案情摘要:申请执行人杨某与被执行人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一案,镇海法院于2010年7月2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24757.14元。执行过程中,该院调查发现被执行人于2010年6月8日将其名下的第二套房屋出卖给第三人余某,所得款项80万元除57万元还债外,剩余23万元在几个月内已被其挥霍一空,该院保全的另一套房屋面积仅为62.14平方米,且由刘某及其配偶、儿子三人居住,从保障基本生活需要出发不宜执行。
针对被执行人刘某在诉讼过程中处分房地产,转移财产,阻碍执行,以及其未能依财产申报令要求申报财产的情况,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六项及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分别对此处司法拘留十五日。同时,根据被执行人上述转移财产,阻碍执行的恶劣情节,法院积极联系公安机关对被执行人予以立案侦查。面对法院严厉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刘某在拘留期间联系其家属支付了8万元,并由其弟媳担保将还清余款,此后,案件和解履行完毕。
典型意义:被执行人转移财产、阻碍执行,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的,执行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及其相关责任人处以司法拘留,使得案件得以顺利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