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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出台新规 构筑法官和律师之间“防火墙”
稿源: 宁波日报   2011-11-09 10:13:18报料热线:81850000

  法官中立判案,律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两者在执业过程中,难免有相对与接触的情形,基于公正性与双方的立场,这种接触需要原则与底线,那么,法官与律师接触的“安全线”究竟在哪?

  为防止律师和法官不自觉地逾越“安全线”,加强对法官和律师在诉讼活动中的职(执)业纪律约束,规范法官与律师交往行为,进一步提高司法公信力,确保司法公正,记者近日从宁波市司法局获悉,市司法局与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出台了《关于规范法官与律师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希望藉此在法官和律师之间构筑起正常、合法交往的“防火墙”。

  市司法局相关负责人认为,该项规定的出台有利于引导法官和律师在诉讼活动中正确处理相互关系,有利于强化对法官和律师的监督和管理,明确落实监督责任,增强法官和律师的职业纪律意识。

  法官与当事人接触,什么样的行为才不逾矩?法官与律师接触,具备什么样的手续才合法?记者请来宁波市司法局和宁波市律师协会的相关专家,为您一一解读。

  廉洁司法有明确体现

  法官与律师不能“隐性交往”

  一般而言,法官与律师应该是一个相对体。法官是中立的角度去审理案件的,而律师是从自己的当事人利益角度去分析案件的。这是相对独立的,不能融合混为一谈,只有这样才能让法律公平、神圣的威严得到维护,才能让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利益得到更全面更完美的维护。

  然而,法官与律师间如果有不正当交往,就会让公众产生对法律、对司法的不信任感。《规定》明确规定法官不得与当事人委托的律师发生下列行为:索取或收取礼品、金钱、有价证券;借婚丧喜庆事宜索取或者收取礼品、礼金;接受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要求出资装修住宅、购买商品或者报销任何费用;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要求或暗示律师向当事人索取财物或其他利益。

  《规定》对律师的要求同样很明确:当事人委托的律师不得借法官或者其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馈赠礼品、金钱、有价证券等;不得向法官请客送礼、行贿;不得为法官装修住宅、购买商品或者报销任何费用;不得向法官出借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不得假借法官的名义或者以联系酬谢法官为由,向当事人索取财物或其他利益;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打听案情或委托他人为其代理的案件向承办法官说情,不得误导当事人的诉讼行为;也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法官为其介绍代理、辩护等法律服务业务。

  索(行)贿是我国《刑法》、《法官法》和《律师法》等明令禁止的,对此,《规定》将法官的这些“隐性交往”列出并明确禁止:以交易形式非法收受律师的财物;收受律师提供的干股;与律师“合开公司”;与律师“合作”投资理财;通过赌博方式索取或者收受律师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律师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财物等。

  针对律师与法官之间可能存在亲朋、同学等关系,进而可能影响到法官办案的公正性,此次新规规定并细化了“回避制度”:法官与律师之间有亲朋、同学、师生、曾经同事等关系的,或法官因不明情况或者其他原因接触当事人委托的律师,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自行申请回避。律师在接受案件或者办理过程中,也不得向当事人宣称其与办案法官具有亲朋、同学、师生、曾经同事等关系,并不得利用这种关系或者以法律禁止的其他形式干涉、影响案件的审批。

  接触当事人和律师

  法官不得跨过“红线”

  市律师协会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规定》的重点之一是规范法官与律师接触会见工作机制。严格重申法官不得私自单独会见一方当事人委托的律师,律师不得违反规定单方面会见承办本案的法官。市中级人民法院设立专门的场所,为律师履行职责提供方便。在法院机关工作时间,法官应当在规定的场所会见当事人委托的律师;在其他场合中,确需会面、接触或一起活动的,应事先报告分管院领导,同时向院纪检监察部门报告备案。

  “这样做,是为了更规范法官的行为,减少因不合理接触而产生不法行为的机会。”市司法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但这样做并不是说法官和律师不能见面、交流,而要看他们如何互动,是否合法合理合规是关键!”

  “法官与律师之间应当保持适当的距离,但二者还存在正当交往的需求。”该负责人举例说,如证据交换、庭审安排、协商调解等,诉讼程序的顺利推进,还有赖于律师、当事人、法官各方诉讼参与人有效率的沟通和交往。

  浙江甬建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英认为,法官与律师的交往,应该更多一些疏导性机制,疏通和建立正当交往的方式,这样不正当交往方式才能得以杜绝。这样对消除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诉讼过程、裁判结果的不信任感,以及对于树立法官与律师的良好社会形象有着积极的意义。

  对此,京衡律师集团宁波事务所姚瑶律师深有同感:“律师与法官在诉讼中虽处不同位置,但二者均为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承担着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相同职责。《若干规定》通过监督机制的开展实施,保障法官与律师之间的正当交往关系的形成。对促进律师依法执业和法官公正执法将起到积极作用。”

  姚瑶律师说,“法官和律师应该同守一条底线,共担一份责任。”

  同一条底线是什么?宁波市律师协会相关负责人认为,其中最起码的一条就是维护司法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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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徐挺纠错:171964650@qq.com

宁波出台新规 构筑法官和律师之间“防火墙”

稿源: 宁波日报 2011-11-09 10:13:18

  法官中立判案,律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两者在执业过程中,难免有相对与接触的情形,基于公正性与双方的立场,这种接触需要原则与底线,那么,法官与律师接触的“安全线”究竟在哪?

  为防止律师和法官不自觉地逾越“安全线”,加强对法官和律师在诉讼活动中的职(执)业纪律约束,规范法官与律师交往行为,进一步提高司法公信力,确保司法公正,记者近日从宁波市司法局获悉,市司法局与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出台了《关于规范法官与律师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希望藉此在法官和律师之间构筑起正常、合法交往的“防火墙”。

  市司法局相关负责人认为,该项规定的出台有利于引导法官和律师在诉讼活动中正确处理相互关系,有利于强化对法官和律师的监督和管理,明确落实监督责任,增强法官和律师的职业纪律意识。

  法官与当事人接触,什么样的行为才不逾矩?法官与律师接触,具备什么样的手续才合法?记者请来宁波市司法局和宁波市律师协会的相关专家,为您一一解读。

  廉洁司法有明确体现

  法官与律师不能“隐性交往”

  一般而言,法官与律师应该是一个相对体。法官是中立的角度去审理案件的,而律师是从自己的当事人利益角度去分析案件的。这是相对独立的,不能融合混为一谈,只有这样才能让法律公平、神圣的威严得到维护,才能让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利益得到更全面更完美的维护。

  然而,法官与律师间如果有不正当交往,就会让公众产生对法律、对司法的不信任感。《规定》明确规定法官不得与当事人委托的律师发生下列行为:索取或收取礼品、金钱、有价证券;借婚丧喜庆事宜索取或者收取礼品、礼金;接受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要求出资装修住宅、购买商品或者报销任何费用;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要求或暗示律师向当事人索取财物或其他利益。

  《规定》对律师的要求同样很明确:当事人委托的律师不得借法官或者其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馈赠礼品、金钱、有价证券等;不得向法官请客送礼、行贿;不得为法官装修住宅、购买商品或者报销任何费用;不得向法官出借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不得假借法官的名义或者以联系酬谢法官为由,向当事人索取财物或其他利益;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打听案情或委托他人为其代理的案件向承办法官说情,不得误导当事人的诉讼行为;也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法官为其介绍代理、辩护等法律服务业务。

  索(行)贿是我国《刑法》、《法官法》和《律师法》等明令禁止的,对此,《规定》将法官的这些“隐性交往”列出并明确禁止:以交易形式非法收受律师的财物;收受律师提供的干股;与律师“合开公司”;与律师“合作”投资理财;通过赌博方式索取或者收受律师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律师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财物等。

  针对律师与法官之间可能存在亲朋、同学等关系,进而可能影响到法官办案的公正性,此次新规规定并细化了“回避制度”:法官与律师之间有亲朋、同学、师生、曾经同事等关系的,或法官因不明情况或者其他原因接触当事人委托的律师,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自行申请回避。律师在接受案件或者办理过程中,也不得向当事人宣称其与办案法官具有亲朋、同学、师生、曾经同事等关系,并不得利用这种关系或者以法律禁止的其他形式干涉、影响案件的审批。

  接触当事人和律师

  法官不得跨过“红线”

  市律师协会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规定》的重点之一是规范法官与律师接触会见工作机制。严格重申法官不得私自单独会见一方当事人委托的律师,律师不得违反规定单方面会见承办本案的法官。市中级人民法院设立专门的场所,为律师履行职责提供方便。在法院机关工作时间,法官应当在规定的场所会见当事人委托的律师;在其他场合中,确需会面、接触或一起活动的,应事先报告分管院领导,同时向院纪检监察部门报告备案。

  “这样做,是为了更规范法官的行为,减少因不合理接触而产生不法行为的机会。”市司法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但这样做并不是说法官和律师不能见面、交流,而要看他们如何互动,是否合法合理合规是关键!”

  “法官与律师之间应当保持适当的距离,但二者还存在正当交往的需求。”该负责人举例说,如证据交换、庭审安排、协商调解等,诉讼程序的顺利推进,还有赖于律师、当事人、法官各方诉讼参与人有效率的沟通和交往。

  浙江甬建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英认为,法官与律师的交往,应该更多一些疏导性机制,疏通和建立正当交往的方式,这样不正当交往方式才能得以杜绝。这样对消除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诉讼过程、裁判结果的不信任感,以及对于树立法官与律师的良好社会形象有着积极的意义。

  对此,京衡律师集团宁波事务所姚瑶律师深有同感:“律师与法官在诉讼中虽处不同位置,但二者均为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承担着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相同职责。《若干规定》通过监督机制的开展实施,保障法官与律师之间的正当交往关系的形成。对促进律师依法执业和法官公正执法将起到积极作用。”

  姚瑶律师说,“法官和律师应该同守一条底线,共担一份责任。”

  同一条底线是什么?宁波市律师协会相关负责人认为,其中最起码的一条就是维护司法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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