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什么样的人才具有选民资格?
■答:根据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因此,具备选民资格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1、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2、必须年满18周岁;3、必须享有选举权。选民年龄的计算方式为从公民出生之日起至2011年12月25日全区选举日止(即在1993年12月25日24时前出生)。
□问:如何进行选民登记?
■答: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每一选民只能在一个选区进行选民登记。选民一般参加户口所在地选区登记;机关、团体、企业、学校、事业单位可以单独或与其他单位联合划为选区的,其工作人员(包括行政关系仍在原工作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可以在单位所在选区进行选民登记。
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20日以前由选举委员会公布。选民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名单公布之日起5日内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
□问:如何提名代表候选人?
■答:根据选举法的规定,人大代表候选人的提名,有两种形式:一是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提名推荐;二是选民10人以上联名推荐。但各自所提名额都不能超出本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
□问:对代表候选人有何要求?
■答: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密切联系人民群众,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具有一定履职能力的选民。要坚决防止有涉黑涉恶、参与邪教活动等违法行为的人或品行恶劣的人被推荐为代表候选人。一经发现有以上情况的候选人,必须妥善做好工作,由推荐者及时撤回提名。在提名推荐候选人时,还应当注意代表结构和履职的素质、能力条件。
□问:选民如何进行投票?
■答:区、镇人大代表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民根据选举委员会的规定,凭选民证领取选票,到所在选区设立的投票站进行选举。选民因患有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或者居住分散并且交通不便的选民,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
为了保证选民依法自由行使选举权,选举时设秘密写票处。
□问:选举可否代为投票?代为投票对委托人有何具体规定?
■答: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不能亲自参加选举,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投票。委托他人代为自己投票必须依法进行,应符合以下四个条件:一是委托人必须有书面委托形式,可以在其本人的选民证上签上自己姓名;二是被委托人必须是选民;三是每一个选民所接受的委托不能超过3人,否则无效;四是委托他人代为投票,必须经选举委员会同意才有效。
□问:选举结果如何确认和公布?
■答:选举委员会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及时确认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并予以公布。
认定选举是否有效有两个标准:一是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不足半数的选民参加投票,选举无效。二是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
在有效选举中,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代表。当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果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并且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代表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问:对破坏选举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答:必须切实防范和及时处理破坏选举的行为,严禁贿选,严防家族、宗教势力干预和操纵选举,严惩黑恶势力干扰破坏选举。对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民或者代表的,对以暴力、威胁、欺骗等手段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对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的,对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进行压制、报复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要依照选举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追究责任,严肃处理。对于以违法行为当选的,当选无效。
(记者赵景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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