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在昨天下午举行的条例宣传贯彻会上,市公管处发布了汽车维修投诉中修理厂最容易“坑人”的“六大病”,并表示《条例》实施后,这些“常见病”都将有法可依可治。
1 配件以次充好 山寨货充原厂原装
案例:
去年底,市民陈先生的车外出被撞,车辆被就近拖到某修理厂进行修理,更换了水箱、大灯、保险杠等配件,因车辆上了保险,陈先生要求修理厂维修时必须使用原装配件,为此陈先生先后支付了5000多元维修费。没多久,车子又出事故,这次陈先生把车开到4S店维修,却被告知,原先更换的配件都不是原装配件。
解读:
维修企业以次充好、以假乱真是车主修车最为头疼的问题。这种情况不仅存在于普通的修理厂,有些4S店对一些螺栓等小配件也会“以山寨充原装”。有的维修厂甚至会把维修过程中更换下来的零部件进行翻新,之后再卖给其他车主。
《条例》规定:“托修人对机动车维修所使用的配件、材料享有知情权和选择权。”同时要求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什么时候买、买的什么牌子、什么规格及配件供应商分别进行登记,记录在案,并按规定保存能够证明进货来源的原始凭证。同时规定,对未征得托修人书面同意使用旧配件或者修复配件的,将被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经营许可证。
2 修理方自定“霸王条款” 遇到问题不担责
案例:
因空调不制冷,唐先生把车开到江北一家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维修。取车时,他发现车辆空调面板破损,马上交涉。但该公司拒绝赔偿,并认为送修前就是破损的。由于车辆进厂维修时,双方签订的维修合同对车辆外表并没有明确表述,争执不下后,经第三方调解才化解矛盾。
解读:
《条例》规定:“托修人要求订立机动车维修书面合同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同意订立。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托修人责任、排除托修人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据介绍,为了进一步明确维修各方的权利义务,市工商、交通部门已依据《条例》规定,联合制订了机动车维修示范合同,并将在全市维修企业推荐使用。
3 同一故障屡次修理后仍存在 多数人自认倒霉
案例:
黄先生发现自己的车水箱漏水,就将车子开到4S店修理,对方更换水箱,黄先生开了没多久,发现水箱又出现漏水现象,开回4S店后,对方重新换了一个同牌子水箱,但是不到一个月,水箱又出现了漏水。黄先生最后认为4S店更换的水箱有问题,就自行到其他维修厂更换了水箱,并到4S店要求退还原先两次的修理费,双方引起纠纷。
解读:
以前碰到这种情况,维修方会千方百计为自己开脱,或说是设计问题,或说是驾驶员开车习惯问题,而多数车主也只好自认倒霉。
《条例》中,明确提出了返修项目的质量保证期,规定返修项目的质量保证期,应从返修竣工出厂之日起重新计算,同时,在质量保证期内,同一故障两次都没修好的车辆,是退回费用还是继续维修,将由车主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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