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亮点二
预付卡有效期不得少于三年
期满后应免费延期一次
《办法》第十条指出,不记名商业预付卡有效期不得少于三年,届满后经营者应当为消费者免费办理一次延期手续,且延展期限不少于一年。
具有代币性质的预付卡或充值卡延展期限届满后,卡内尚有资金余额的,消费者有权选择继续使用(激活)或换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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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卡”住消费卡说好的“划算”会过期
市民小白去年花1680元办了一张健身年卡。不过,因为各种原因他去的次数很少。近日,小白拿着卡再次去消费的时候,却被店家告知该卡已经过期,不能使用了。
“原先想着反正用于消费的钱迟早要花出去的,还不如一次性付清,还能打些折扣。”但事实上,如果被“有效期”限制消费后,消费者不但没有划算,反而使单次消费价格攀升。以小白1680元的健身卡为例,如每天去锻炼,价格不到5元,而使用100次,单价则提升至16.8元,如果在“有效期”内只用几十次,折算下来单次消费的价格当然很高了。
政策亮点三
商家应满足消费者中途退卡要求
可适度收取违约金
《办法》第八条指出,因消费者自身原因要求退卡退费的,商家应当按照约定的折扣率或优惠价格扣除已消费金额后退还余额,同时可以收取不超过余额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
《办法》第十三条指出,经营者不得在预付卡背面或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或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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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退卡只能消费”霸道条款令人纠结
老家在台州椒江的林小姐7月份开始回家工作。她原先在宁波办的好几张预付式消费卡因此都成了摆设。“卡里都还有不少钱的,可是打电话给店家咨询退卡事宜,答案都是一样:不能退卡,只能消费掉。”林小姐无奈地表示。
记者调查发现,像林小姐这样预付款办了消费卡之后遭遇退卡难的市民还有不少。
宁波晚报记者 史娓超 通讯员 龚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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