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化三:危化品的登记规范了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要求,危险化学品生产和进口企业应当向国家安监局危化中心(NRCC)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这意味着未来危险化学品进口企业也将同化学品生产企业一样需要为其进口的危险化学品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在原来基础上也增加了化学品的物理危害、健康危害和环境危害等危害特性信息。
专家解读:
《条例》适当调整了需要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的主体范围。一方面增加规定危险化学品进口企业需要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另一方面,考虑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已经就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的相关信息作了登记,为避免因重复登记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负担,这次修改时不再规定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剧毒化学品和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二是原条例没有规定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内容。这次修改时增加规定了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内容,包括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和标签信息,物理、化学性质,主要用途,危险特性以及储存、使用、运输的安全要求和出现危险情况时的应急处置措施。三是为避免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负担,明确规定对同一企业生产、进口的同一品种的危险化学品,不进行重复登记。但是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时,应当及时办理登记内容变更手续,从而将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成了一项动态性的制度。
变化四:危险化学品有“证”才能使用了
《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除外),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专家解读:
原条例对危化品使用的安全管理制度,规定得相对薄弱一些。近年来的实践证明,使用危化品、特别是使用危化品从事生产,在危险程度上并不亚于生产危化品,由此引发的事故比较多,使用危化品成了危化品安全管理中的薄弱环节。所以,新《条例》确立了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制度,这也是条例修改中新增加的唯一行政许可。
值得注意的是,不是所有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都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化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涉及行业多,数量大,使用的品种、数量差别很大,危险程度也各不相同,都要求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难以做到,也没必要。条例对安全使用许可证制度的适用范围从两个方面作了限制:一是必须是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化工企业;二是使用量必须达到规定的数量标准。同时具有这两种情形的企业,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为避免重复发证增加企业负担,条例明确规定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化工企业不需要再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条例时还明确规定,依法取得危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化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化品经营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可以直接凭相应的许可证件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这样是可以避免重复许可,减轻企业负担。
变化五:处罚力度加大了
《条例》七十六条规定: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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