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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国土部门曝光10起土地违法典型案件
稿源: 宁波日报   2011-12-08 07:20:43报料热线:81850000

  北仑区大碶街道老贺村村民贺某非法占地案

  2006年8月以来,北仑区大碶街道老贺村村民贺某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老贺村庐山西路南侧的集体土地上进行填渣平整,建造集装箱停车场。总占地面积9.7亩,建筑面积259平方米,属非法占地行为。2008年8月12日,北仑国土分局对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贺某未自觉履行处罚决定,2008年11月5日国土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011年10月11日,北仑区人民法院组织相关部门对该行政案件进行了强制执行,目前,该案件涉及到的违法建筑已全部拆除。

  宁波展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非法占地案

  2010年7月,宁波展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鄞州区姜山镇虎啸漕村土地填塘渣建造堆场和管理用房。当年9月,鄞州国土分局姜山国土所经巡查发现了该违法用地,当场向宁波展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下发了《责令停止违法用地通知书》和《违法用地预警告知书》,并及时向区国土分局和姜山镇人民政府进行了报告。同年10月,第十一次卫星遥感也发现了该违法用地。经实地测量,该违法用地实际用地面积4.2亩。对此,鄞州国土分局责令该企业限期拆除地上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2011年5月,姜山镇人民政府会同虎啸漕村经济合作社对该地块上的管理用房进行拆除,挖除塘渣,并将其他建设用地区块剥离出来的表土覆盖在该地块上,确保该地块高质量复耕。

  余姚市肖东镇采石预制厂非法采矿案

  2008年,由周某、徐某、刘某三人合股开办原肖东镇采石预制厂,至2009年4月30日采矿许可证到期。到期后,该合股当事人在余姚市矿产资源整治期间继续顶风非法开采,为此,余姚市国土资源局多次发出责令停止开采违法行为通知书,但该合股当事人口头表示停止开采,实际上仍然我行我素,继续非法开采,并多次利用夜间非法开采及轧石加工石子,造成山体植被严重破坏,山塘被无序开采。余姚市国土资源局于2010年10月8日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2009年5月1日至2010年10月期间,周某、徐某、刘某伙同徐某、褚某,明知采矿许可证已经到期并被注销的情况下,仍采用挖机掘石等手段,在余姚市兰江街道筀竹村五雷山处非法采矿。经浙江省国土资源厅鉴定,违法当事人共计非法采矿431073吨,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数额达人民币280万元。鉴于上述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余姚市国土资源局将该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违法当事人的刑事责任。2011年10月24日,经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审理,判决被告人周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被告人刘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被告人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被告人褚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编辑: 徐挺纠错:171964650@qq.com

宁波国土部门曝光10起土地违法典型案件

稿源: 宁波日报 2011-12-08 07:20:43

  北仑区大碶街道老贺村村民贺某非法占地案

  2006年8月以来,北仑区大碶街道老贺村村民贺某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老贺村庐山西路南侧的集体土地上进行填渣平整,建造集装箱停车场。总占地面积9.7亩,建筑面积259平方米,属非法占地行为。2008年8月12日,北仑国土分局对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贺某未自觉履行处罚决定,2008年11月5日国土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011年10月11日,北仑区人民法院组织相关部门对该行政案件进行了强制执行,目前,该案件涉及到的违法建筑已全部拆除。

  宁波展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非法占地案

  2010年7月,宁波展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鄞州区姜山镇虎啸漕村土地填塘渣建造堆场和管理用房。当年9月,鄞州国土分局姜山国土所经巡查发现了该违法用地,当场向宁波展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下发了《责令停止违法用地通知书》和《违法用地预警告知书》,并及时向区国土分局和姜山镇人民政府进行了报告。同年10月,第十一次卫星遥感也发现了该违法用地。经实地测量,该违法用地实际用地面积4.2亩。对此,鄞州国土分局责令该企业限期拆除地上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2011年5月,姜山镇人民政府会同虎啸漕村经济合作社对该地块上的管理用房进行拆除,挖除塘渣,并将其他建设用地区块剥离出来的表土覆盖在该地块上,确保该地块高质量复耕。

  余姚市肖东镇采石预制厂非法采矿案

  2008年,由周某、徐某、刘某三人合股开办原肖东镇采石预制厂,至2009年4月30日采矿许可证到期。到期后,该合股当事人在余姚市矿产资源整治期间继续顶风非法开采,为此,余姚市国土资源局多次发出责令停止开采违法行为通知书,但该合股当事人口头表示停止开采,实际上仍然我行我素,继续非法开采,并多次利用夜间非法开采及轧石加工石子,造成山体植被严重破坏,山塘被无序开采。余姚市国土资源局于2010年10月8日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2009年5月1日至2010年10月期间,周某、徐某、刘某伙同徐某、褚某,明知采矿许可证已经到期并被注销的情况下,仍采用挖机掘石等手段,在余姚市兰江街道筀竹村五雷山处非法采矿。经浙江省国土资源厅鉴定,违法当事人共计非法采矿431073吨,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数额达人民币280万元。鉴于上述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余姚市国土资源局将该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违法当事人的刑事责任。2011年10月24日,经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审理,判决被告人周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被告人刘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被告人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被告人褚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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