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 昨日,《宁波市志愿服务条例》经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法规明确规定,志愿服务组织完成社会公益服务后应当将服务活动收支及绩效情况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该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志愿服务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同时条例规定,志愿服务组织不得将提供社会公益服务所得资金用于向志愿者支付服务报酬,并要求服务活动收支及绩效情况报告和公开。
条例还明确定义“志愿服务,是指经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自愿、无偿地以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等帮助他人和服务社会的活动”,与临时性、偶发性的传统意义上的“好人好事”相区别。
宁波日报见习记者黄合 记者龚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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