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后,有多少夫妻为了房产证加名而“暗战”。前天,江北一对结婚26年的夫妻,为了房产证加名的问题在法院打官司。这是宁波首例婚内房产加名案。
双方50岁左右,结婚26年。结婚时,双方参加了房改,购买了一套房改房,后来房屋被拆迁,夫妻俩在江北买了一套房子,面积55平方米。但当时买房只登记了男方的名字。
两个月前,双方为一些琐事大吵了一场,女方一怒搬到了哥哥家里,双方分居。
想起房产证上只有老公一个人的名字,女方越来越不安。12月1日,她到江北法院起诉男方,要求在房产证上加名字。
前天,案子开庭。双方都来了,均未请律师。女方的代理人是她哥哥,男方的代理人是他妹妹。
一开始,男女双方都没有开腔,他们的代理人先吵开了。
女方哥哥说:“他们夫妻已经分居两个多月了,目前关系不好,如果房产证上只有男方的名字,他就可以单独处理房产,多个名字多层安全感,我妹妹的权利才能得到保障。”
男方妹妹马上反驳:“现在双方还没离婚呐,房产证加名纯属多此一举,房子本来就是共有的。再说了,我哥结婚至今,家里所有证件都是我嫂子保管,如果嫂子还没有安全感,大可以继续保管房产证,双方相互牵制和监督嘛。”
女方哥哥马上接过了话:“既然你们承认房子是共同财产,我们是一定要在房产证上加名字的。”
法官问男方:“既然你也承认房子是共有的,如果加名字能缓和双方的矛盾,为什么不去加?”
男方回了一句:“要加,女儿的名字也要加上去。”
女方当即表示“不同意”。
“原告认为加了名字能够减轻她的心理负担,你们满足她的这个要求,反而更能缓和矛盾。”在法官的力劝下,男方最终同意了女方的请求,双方当庭达成调解协议。
主审法官说,一般而言,夫妻一方不起诉离婚,仅仅起诉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基于家庭的人合性,法院一般不予支持。除非另一方有隐匿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而该种情况也只有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前提下,才可以进行分割。但对于婚内不要求分割,仅要求确认共有,法律并不禁止。
东南商报记者胡珊 通讯员诸葛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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