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 走私汽车、走私电脑似乎不稀奇,走私木炭你听说过么?原木烧制的木炭,是我国明令禁止出口的货物。而日韩等东亚部分国家由于森林资源匮乏,木炭奇缺。木炭一旦从我国闯关出口到这些国家,经手方能由此获得暴利。于是,少数不法人员、不法企业为追逐高额利润,就铤而走险,打起了走私木炭的主意。昨天,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全国首例木炭走私案件一审宣判。
据查,2010年间,薛某代表上海的两家工贸公司(其中一家目前已注销),在明知我国禁止出口以木材为原料直接烧制的木炭的情况下,决定向日本客户出口这类木炭,并委托章某负责办理木炭出口的各项事宜。木炭出口报关是无法通过审查的,章某就以布匹等一般货物的品名制作虚假申报单证,经宁波、上海口岸出境。当货物通关后,章某又要求货代公司将提单品名改为“木制品”,以方便日本客户申报入境。章某以此方式先后走私出口木炭381吨,所得违法收入共计227万余元。
去年11月,上海某工贸公司再次采用上述方式走私出口约81吨木炭,但这次没有那么侥幸蒙混过关。货物在接受“体检”时引起了查验关员的注意:集装箱图像分析屏幕上呈现出的扫描图与所申报物品形状不一样!查验关员在采用技术手段进一步分析后,基本断定为木炭。原来,宁波海关配备的大型集装箱检查系统中包含“X”光机,可以通过透射让走私木炭“无所遁形”。这批木炭被宁波海关查扣了。事后,薛某主动向海关投案。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上海某工贸公司、薛某、章某的行为均已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且均属于情节严重。结合犯罪未遂、被告人自首等情节,判处上海某工贸公司罚金100万元,判处薛某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判处章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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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炭属高耗林、低附加值的产品,烧制1吨木炭需要消耗10多倍的木材,而大量砍伐木材烧制木炭,会破坏森林,加剧水土流失和环境恶化。
为保护有限的森林资源,2009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将木炭等其他禁止进出境货物、物品的走私行为,规定为“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追究走私分子刑事责任。
宁波晚报记者 黄金 通讯员 贺磊 陆建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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