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鄞州区下应街道的徐某(男)与叶某(女)2007年经人介绍相识相恋,于次年5月登记结成夫妻。两人勤恳肯干,小日子过得甜甜蜜蜜,经济上的逐步富有,却忽视了情感上的交流,两人渐渐产生了隔阂,谁都想独揽家庭经济大权,于是两人不久便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婚后财产“AA制”,也就是双方各自的财产与收益归各自所有,谁都别想动用占有,个人的物品也归个人使用,个人开销各自承担,家庭日常生活开支双方平均负担。时间一长,双方进一步疏远,感觉像是两个生意人的交往,而无家的温情,2009年开始,双方关系已经恶化到不想互相说话,叶某到法院要求离婚,并提出离婚时财产分割按双方签的协议书进行判决。
宁波市律师协会婚姻家庭专业委员会主任程慧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这个案例中,叶某与其丈夫婚后所签的协议采用了书面形式,内容具体明确,对各自的收益、支出、家庭生活开支等内容做了详细的约定,而且该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存在诸如胁迫等情形,约定的内容也是合法有效的,这对双方就产生的约束力,这样,叶某在向法院提出离婚要求时,在财产分割上要求按当初夫妻双方签订的协议书的内容来认定与进行判决,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王佳唐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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