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广网宁波1月4日消息(记者杜金明 通讯员贺磊 陆建强)近日,全国首例木炭走私案件在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单位上海则信工贸有限公司被判处罚金一百万元,被告人薛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被告人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间,薛某代表上海泰洋工贸有限公司(已注销)、上海则信工贸有限公司,在明知国家禁止出口以木材为原料直接烧制的木炭的情况下,决定向日本客户出口该类木炭,并委托章某负责办理木炭出口的各项事宜。章某便委托有关公司、人员办理木炭出口的订舱、报关、拖卡等,并以一般货物的品名制作虚假申报单证,经宁波、上海口岸出境,货物通关后,章某均要求货代公司将提单品名修改为“木制品”,以方便日本客户申报入境。其间,一共走私出口木炭381吨,所得违法收入共计折合人民币227万余元,其中上海则信工贸有限公司走私出口木炭275吨,
同年11月间,则信公司再次采用上述方式走私出口4票共计约81吨的木炭时被海关当场查获。事后,薛某主动向海关投案。
法院认为上海则信工贸有限公司、薛某、章某均已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且均属于情节严重,并结合未遂、自首等情节,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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