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宁海的一个三口之家,为了一套房子在法院打官司。
起诉的是母亲,被告的是父亲和女儿。争议的房子5年前,被父亲送给了女儿。
47岁的母亲说,这套房子原本是她和丈夫的共有房产,登记在丈夫一人名下,2007年,丈夫背着她,偷偷地把房子过户给了女儿。
虽然赠与的不是外人,但她和丈夫感情冷淡,几年前便因性格不合而分居,而女儿又跟父亲走得比较近。
“老人们说,有房子在总有所傍身,老来有依靠,子女难保以后一定孝顺。”思量之后,她决定起诉丈夫和女儿,要求法院确认丈夫的赠与行为无效。
昨天开庭,对母亲的起诉,26岁的女儿表现得很冷淡:“你们能给我,我就要,不想给我,也无所谓。”
最终,在法院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属于母亲的一半份额赠与行为无效,同时女儿愿意将父亲的另一半份额也赠还给他。
主审法官说,《婚姻法》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在未经对方同意的情况下,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有的房屋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对已经处分的房屋,应认定处分无效。
通讯员金萍 东南商报记者胡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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