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 昨日,江东区人民法院对肖佳卉意外受伤一案作出判决。根据原告、被告双方提供的证据,不能认定原告肖佳卉致残的损害后果与被告市中心血站的采血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市中心血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不过,基于对献血者的关爱,市中心血站给予补偿15万元。
2010年8月10日下午4时30分左右,原浙江师范大学杭州幼儿师范学院学生肖佳卉在家中突然晕倒,左眼撞在椅子上导致严重受伤。后经宁波、上海、北京等地医院诊治认定,其左眼眼球破裂致失明。而就在当天中午,肖佳卉曾在市中心血站停靠在亚细亚广场的献血车上,无偿献血300毫升。于是她以献血导致她左眼失明为由,在2011年9月下旬向江东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血站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计人民币885966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市中心血站在肖佳卉献血过程中都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无违法违规情形。而且,根据原告、被告双方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认定原告肖佳卉致残的损害后果,与被告市中心血站的采血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市中心血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考虑到肖佳卉因伤致残,精神上受到了严重的伤害,眼睛受伤对她未来的工作、生活造成较大影响,且她为治疗眼伤花费了不少医疗费,而且市中心血站表示愿意对肖佳卉予以适当补偿,因此,法院酌情确定,市中心血站补偿肖佳卉15万元。市中心血站在判决生效后10天内履行完毕。如对该判决不服,原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上诉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于法院的审理结果,肖佳卉和她的父亲没有当庭表示要上诉。
市中心血站表示,宁波是一座爱心城市,无偿献血是一项爱心事业,正是因为肖佳卉这样的献血者积极参与,才有了我们这座富有爱心的城市,才使得我们的无偿献血事业能不断发展。肖佳卉意外受伤之后,市中心血站一直高度关注,及时进行了看望慰问,并在其就医、理赔等过程中尽力提供了帮助,还在市卫生局、市慈善总会的支持下帮助申请了补助。肖父上诉法庭之前曾到血站提出补偿诉求,但因为数额巨大,处理得比较谨慎。法院的判决提供了一个法律依据。志愿者的爱心、热血是无价的,15万元的补偿相对于这些无价的爱心和热血而言是有限的。所以,一方面,他们将按照法院判决,尽快补偿到位;另一方面,他们将继续关心和关注肖佳卉,为肖佳卉就医就业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同时,市中心血站将抓住《宁波市献血条例》修改的契机,为完善无偿献血志愿者的保障机制献计献策,从制度上、机制上保障爱心永恒。
宁波晚报记者 叶海英编辑: 张赛霞纠错:171964650@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