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新闻网讯(记者 李黎 通讯员 高山红 戚惠美)修车谈好维修价格,但在结算时又告诉你增加了维修项目要加钱,配件以次充好、以假乱真,同样的故障修了两三回,老毛病却反反复复不见好……今后,如果私家车主在修车时遭遇这样的郁闷事,就不必头疼了。记者从市运管部门获悉,于今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宁波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条例》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行为作了进一步规范。
“此《条例》涵盖了机动车维修经营管理、维修价格监督、使用配件管理、维修质量纠纷解决等方面。”市道路运输管理所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条例》的出台使车主今后维修车辆有了法律保障。
修车要明码标价,
出具维修结算清单
维修费用不公开、不透明、配件价格乱,是车主经常遇见的事情。《条例》中明确规定,维修店必须在许可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除挂出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外,还要公开收费的项目、工时定额、工时单价和配件、材料等的价格,公布接车、维修、交车、维修质量保证期、投诉处理、赔偿等制度。而且,像主要配件、材料价格,维修工时定额和工时单价标准要报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结算维修费用时,材料费和工时费要分开计算。维修方要出具维修结算清单和正规的维修发票。
使用旧配件或修复配件的,
应当征得托修人同意
调换车辆配件时,怎样防止维修工偷工减料,或者拿劣质产品来维修?《条例》中规定,维修方要建立一个配件采购登记制度。比如说一个配件,从哪里买的,什么时间买的,供应商是谁,还有配件的名称、品牌、规格型号、使用的车型、产品合格证明、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等等的信息,都要登记在案。同时,维修方也要保存能够证明进货来源的原始凭证。委托修车的人对维修中要用到的配件、材料享有知情权和选择权。
另外,车主把车送到维修店进行维修时,维修方要建立一个维修预检制度。对送来修理的车辆进行修前诊断,确定故障,制订维护和修理方案。而且要把诊断出来的故障、维护和修理方案、维修项目、维修费用预算等内容填写在车辆维修预检的交接单里,告诉车主。
需要注意的是,维修方如果要使用旧配件或是修复配件的,要事先得到车主的书面同意。更换下来的配件等也要登记,最后交给车主自己处理。
一个毛病
两次修不好可以退钱
车子虽然修过了,但还是老毛病不断,怎么办?《条例》规定:机动车维修按照国家规定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在维修方承诺的质量保证期里,因为维修质量不过关,导致汽车还是不能正常使用,而且维修方不能在3天里提供非维修原因造成汽车不能使用的证据的,车子可以无偿返修。
另外,在维修质量保证期里,车子因为同一个故障或是同一个维修项目,经过两次修理还是不能正常使用的,委托修车的人可以要求维修方返还已经支付的维修费用。
“霸王条款”
将被认定无效
车辆维修合同过去一直由维修企业提供,因此,合同中对维修企业不利的责任义务往往会被规避。这样,一旦发生质量事故和消费纠纷,很难认定责任。
《条例》规定:“托修人要求订立机动车维修书面合同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同意订立。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托修人责任、排除托修人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据悉,市工商、交通部门已依据《条例》规定,联合制订了机动车维修示范合同,并将在全市维修企业推荐使用。
私驾维修车辆
严重的将吊销经营许可证
车辆交付修理厂进行维修,承修、托修双方已经达成车辆完好保管协议,维修厂负有车辆保管义务。而作为车主,在车辆进厂维修时,有必要记牢车辆公里数、油表刻度,以免爱车被当作私驾使用。
《条例》规定:维修业经营者未经托修人同意擅自使用托修车辆,将由相关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改正的,依法吊销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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