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观念早已深入人心,然而部分市民也许不知道,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也是一种违法行为。
去年12月26日下午5时,张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鄞县大道左侧非机动车道逆向行驶。途经鄞县大道东方物流路段时,非机动车道上车辆较多,慌乱中张某驾驶的电动车与一辆自行车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想到自己“车、证、牌”齐全,张某借酒胆,强词夺理,要求自行车车主赔偿。双方没谈拢,张某报了警。
鄞州交警大队栎社中队的民警赶到现场,了解情况后,将张某带回中队进行酒精测试,结果显示为醉酒驾驶。为了张某的安全着想,民警将他约束至酒醒。张某对自己醉酒驾驶、逆向骑行的交通违法事实供认不讳,承担了事故的全部责任,同时他还因醉酒驾驶非机动车被交警处以50元罚款。
鄞州交警大队的董警官说,根据目前的相关法律法规,电动自行车不属于机动车,因此醉酒骑电动自行车,不可能使用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进行刑事处罚。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酒后驾驶非机动车也是不允许的,应给予酒驾者罚款50元的处罚。
不少市民认为,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应该进行严厉处罚。浙江亮明法律师事务所的徐丽红律师认为,由于电动自行车实际行驶速度已达到可以伤人的程度,因此国家应尽快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加大对电动自行车的监管力度。
宁波日报记者王晓峰 通讯员陆明光 董力军 周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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