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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慈善事业促进条例》解读
稿源: 东南商报   2012-02-09 11:25:13报料热线:81850000

社会各界爱心人士踊跃参加“慈善一日捐”(资料图片)。

  宁波,这座古老的爱心之城曾孕育出包玉刚等一批巨富慈善家。进入21世纪,爱心之城慈善热度有增无减,且越来越平民化。

  据不完全统计,自2000年到2011年,宁波市慈善组织仅接收各界捐赠款物一项即累计超过30亿元。门槛低、参与度广、透明度高成为“宁波式慈善”的特点。

  为了守护公众的慈善热度,2011年10月1日起,《宁波市慈善事业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开始施行,这在我国副省级城市尚属首例。

  本期民政在线为读者解读《条例》,以便让大家更准确地理解。

  1.为什么要制定《宁波市慈善事业促进条例》?

  答:制定《条例》,既是促进我市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现实需要,也是不断完善我市地方性法规体系的客观要求。

  一方面,我市作为全国闻名的爱心城市,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慈善事业的发展,公众对慈善活动也表现出了极大的热情和强烈的意愿。但在实践中,也存在有些慈善活动的资金募集不规范、社会募捐发起随意性大、运作不够透明、缺乏监督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市慈善事业的发展,迫切需要制定一部专门的地方性法规予以规范和指导。

  另一方面,由立法明确政府鼓励支持慈善事业发展的方针和扶持奖励政策措施、保障各方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规范慈善募捐和救助活动等内容,可以完善我市地方性法规体系,依法推动我市慈善事业发展。同时,也可以为全国人大相关立法提供实践探索。

  2.慈善活动包含了哪些具体内容?

  答:《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的慈善活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慈善服务等方式,自愿、无偿开展的扶老、助残、救孤、济困、助医、助学、赈灾和其他公益事业等活动。”

  根据国家《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公益事业是指非营利的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条例》规定的“其他公益事业”是指除扶老等七项活动以外的公益活动,也属于慈善活动。

  慈善活动的开展方式主要有三种:即给予受助者资金、实物和服务帮助。

  3.如何设立慈善组织?

  答:《条例》所称的慈善组织是指以慈善为宗旨,依法登记成立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根据国家有关社会组织管理的规定,直接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成立慈善组织。民政部门作为慈善活动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慈善事业的发展和慈善活动监督管理工作。

  慈善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社会组织管理的规定制定章程,并依法设立理事会、监事和办事机构,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慈善组织的章程应当包括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活动地域、理事会和监事的职责、财产管理和使用原则、慈善组织的终止条件、程序和终止后财产的处理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在章程中载明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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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徐挺纠错:171964650@qq.com

《宁波市慈善事业促进条例》解读

稿源: 东南商报 2012-02-09 11:25:13

社会各界爱心人士踊跃参加“慈善一日捐”(资料图片)。

  宁波,这座古老的爱心之城曾孕育出包玉刚等一批巨富慈善家。进入21世纪,爱心之城慈善热度有增无减,且越来越平民化。

  据不完全统计,自2000年到2011年,宁波市慈善组织仅接收各界捐赠款物一项即累计超过30亿元。门槛低、参与度广、透明度高成为“宁波式慈善”的特点。

  为了守护公众的慈善热度,2011年10月1日起,《宁波市慈善事业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开始施行,这在我国副省级城市尚属首例。

  本期民政在线为读者解读《条例》,以便让大家更准确地理解。

  1.为什么要制定《宁波市慈善事业促进条例》?

  答:制定《条例》,既是促进我市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现实需要,也是不断完善我市地方性法规体系的客观要求。

  一方面,我市作为全国闻名的爱心城市,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慈善事业的发展,公众对慈善活动也表现出了极大的热情和强烈的意愿。但在实践中,也存在有些慈善活动的资金募集不规范、社会募捐发起随意性大、运作不够透明、缺乏监督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市慈善事业的发展,迫切需要制定一部专门的地方性法规予以规范和指导。

  另一方面,由立法明确政府鼓励支持慈善事业发展的方针和扶持奖励政策措施、保障各方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规范慈善募捐和救助活动等内容,可以完善我市地方性法规体系,依法推动我市慈善事业发展。同时,也可以为全国人大相关立法提供实践探索。

  2.慈善活动包含了哪些具体内容?

  答:《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的慈善活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慈善服务等方式,自愿、无偿开展的扶老、助残、救孤、济困、助医、助学、赈灾和其他公益事业等活动。”

  根据国家《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公益事业是指非营利的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条例》规定的“其他公益事业”是指除扶老等七项活动以外的公益活动,也属于慈善活动。

  慈善活动的开展方式主要有三种:即给予受助者资金、实物和服务帮助。

  3.如何设立慈善组织?

  答:《条例》所称的慈善组织是指以慈善为宗旨,依法登记成立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根据国家有关社会组织管理的规定,直接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成立慈善组织。民政部门作为慈善活动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慈善事业的发展和慈善活动监督管理工作。

  慈善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社会组织管理的规定制定章程,并依法设立理事会、监事和办事机构,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慈善组织的章程应当包括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活动地域、理事会和监事的职责、财产管理和使用原则、慈善组织的终止条件、程序和终止后财产的处理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在章程中载明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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