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慈善组织应当公开哪些信息?
答:《条例》规定,慈善组织有义务向公众公开以下各个方面的信息:⑴慈善组织章程;⑵法定代表人、理事会、监事和办事机构的基本情况;⑶慈善财产状况,募捐和捐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⑷实施慈善项目和开展其他重大慈善活动的情况和效果;⑸年度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⑹工作人员工资和办公费用开支情况;⑺法律、法规和慈善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内容。
捐赠人要求查询前款规定信息的,慈善组织应当及时提供。
5.哪些主体可以开展募捐活动?
答:慈善组织可以开展与其宗旨、业务范围一致的募捐活动。慈善组织以外的其他组织需要开展募捐活动的,可以委托或者联合慈善组织进行,所募得的财产纳入慈善组织管理。
慈善组织以外的其他组织也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在特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以规定的方式单独开展募捐活动。
单独开展募捐活动的组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⑴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⑵具备开展募捐活动和慈善服务的能力;⑶财务会计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合法、规范;⑷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单独开展募捐活动的组织应当在开展募捐活动之前,向募捐地民政部门备案,备案时应当报送组织登记证书和募捐活动方案等材料。募捐活动方案应当载明募捐项目、目的、时间、地域、方式、所募财产用途等内容。
6.是不是所有的募捐活动都必须事先备案?
答:为帮助特定对象或者应对突发事件,经单位或者居(村)民委员会同意,可以在本单位或者本社区(村)等特定范围内开展募捐活动,所募得的财产以及使用情况应当及时公示。此类互助性募捐活动不需要经过民政部门备案,只要经单位或者居(村)民委员会的同意就可以直接开展,其中所捐助“特定对象”并不局限于本单位或者本社区(村)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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