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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慈善事业促进条例》解读
稿源: 东南商报   2012-02-09 11:25:13报料热线:81850000

  7.如何规范募捐行为?

  答:慈善组织和其他募捐组织开展募捐活动,应当事先制定募捐活动方案,并将组织登记证书等能够证明具有募捐主体资格的材料和募捐活动方案通过新闻媒体或者相关网站向社会公告。

  募捐组织应当在募捐活动结束后20日内将募捐情况向社会公告,并报民政部门备案,便于公众对募捐全过程的监督。慈善组织和其他募捐组织接受捐赠后应当出具捐赠专用收据,并将受赠财产登记造册。

  8.《条例》明确了哪些奖励和扶持制度?

  答:⑴设立“宁波慈善奖”,对慈善事业发展做出贡献、社会影响较大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予以表彰;⑵对本市慈善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境外人士,由市人大常委会授予荣誉市民的称号;⑶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兴办慈善实体,可以依法享受建设用地、税费、金融等优惠政策和资金补助;⑷对慈善事业做出较大贡献的个人,其本人或者家庭生活遇到困难时,可以向当地慈善组织提出服务申请,慈善组织应当优先给予服务。

  9.哪些慈善活动属于违法行为?

  答:⑴强行募集、摊派的;⑵不按照募捐活动方案规定的时间、地域、方式进行募捐的;⑶不按照募捐活动方案或者约定使用募捐财产的;⑷不按照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或者公布信息不真实的;⑸违反规定泄露捐赠人、受益人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慈善组织和其他募捐组织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以上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责令限期返还募捐的财产;难以返还的,责令用于原募捐用途或者其他慈善项目;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登记。

  10.《条例》规定哪些违法行为要进行罚款?

  答:⑴《条例》规定,除法律法规允许的慈善组织以外的组织,在开展募捐活动之前未向民政部门备案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⑵不具有募捐主体资格的组织,擅自开展募捐活动的,由民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返还募捐的财产,可以处违法募捐财产价值1倍以下的罚款,募捐的财产难以返还的,交由有关慈善组织管理使用;⑶侵占、挪用、损毁慈善财产的,由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赔偿损失,追缴慈善财产,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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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徐挺纠错:171964650@qq.com

《宁波市慈善事业促进条例》解读

稿源: 东南商报 2012-02-09 11:25:13

  7.如何规范募捐行为?

  答:慈善组织和其他募捐组织开展募捐活动,应当事先制定募捐活动方案,并将组织登记证书等能够证明具有募捐主体资格的材料和募捐活动方案通过新闻媒体或者相关网站向社会公告。

  募捐组织应当在募捐活动结束后20日内将募捐情况向社会公告,并报民政部门备案,便于公众对募捐全过程的监督。慈善组织和其他募捐组织接受捐赠后应当出具捐赠专用收据,并将受赠财产登记造册。

  8.《条例》明确了哪些奖励和扶持制度?

  答:⑴设立“宁波慈善奖”,对慈善事业发展做出贡献、社会影响较大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予以表彰;⑵对本市慈善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境外人士,由市人大常委会授予荣誉市民的称号;⑶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兴办慈善实体,可以依法享受建设用地、税费、金融等优惠政策和资金补助;⑷对慈善事业做出较大贡献的个人,其本人或者家庭生活遇到困难时,可以向当地慈善组织提出服务申请,慈善组织应当优先给予服务。

  9.哪些慈善活动属于违法行为?

  答:⑴强行募集、摊派的;⑵不按照募捐活动方案规定的时间、地域、方式进行募捐的;⑶不按照募捐活动方案或者约定使用募捐财产的;⑷不按照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或者公布信息不真实的;⑸违反规定泄露捐赠人、受益人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慈善组织和其他募捐组织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以上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责令限期返还募捐的财产;难以返还的,责令用于原募捐用途或者其他慈善项目;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登记。

  10.《条例》规定哪些违法行为要进行罚款?

  答:⑴《条例》规定,除法律法规允许的慈善组织以外的组织,在开展募捐活动之前未向民政部门备案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⑵不具有募捐主体资格的组织,擅自开展募捐活动的,由民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返还募捐的财产,可以处违法募捐财产价值1倍以下的罚款,募捐的财产难以返还的,交由有关慈善组织管理使用;⑶侵占、挪用、损毁慈善财产的,由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赔偿损失,追缴慈善财产,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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