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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修正案表决通过 宁波法官律师解读五大热点
稿源: 东南商报   2012-03-15 07:05:22报料热线:81850000

  3 “亲亲相隐”的底线在哪里?

  热点点击:嫌疑人和被告人近亲可以不出庭作证

  现行刑诉法: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但不强制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

  刑诉法修正案: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的,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同时,修正案还规定,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同时又免除了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强制出庭作证义务。

  这一条被法律界人士称赞为“亲亲相隐”的制度,几乎颠覆了之前一直提倡的“大义灭亲”观念。

  一些刑事法官说,近亲作证的情况一般存在于退赃、自首等环节,比如一起盗窃案里,犯罪嫌疑人偷了一部手机,他把这部手机交给了他老婆,其老婆在警方调查时,承认的确从老公手里拿到过这样一部手机,实际上也就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了一份不利的证词。

  “现实中,从感情出发,大多数犯罪嫌疑人的近亲是不愿意作证的。这次修正案免除了近亲的强制出庭作证义务,符合人性和中国的传统文化。”

  但在对免除作证义务程度的理解上,法官和律师的理解又存在一些差异。法官认为,应当严格按照修正案的条文理解,免除的仅仅只是近亲的强制出庭作证义务,在接受侦查人员询问时,近亲还是应当如实提供情况。而张友明认为,如果善意地理解立法意图,近亲作证的义务,在整个案件中应当全部免除。

  不过法官和律师们都强调了一点,“亲亲相隐”不能理解为可以捏造事实帮助嫌犯逃脱法律制裁,“相隐”的底线在于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比如包庇罪。

  4 “73条”到底有多可怕?

  热点点击: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现行刑诉法:无规定

  刑诉法修正案: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指定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这是修正案新增的一个条款(第73条),也是这次刑诉法修正案争议最大的一个条款。

  最早公布的修正案草案里,这一条还包括,“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监视居住的原因和执行的处所,在执行监视居住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有碍侦查可不通知家属”的规定,引发坊间以及法律界的担忧,害怕这一条款会遭到滥用,不过,根据3月8日提交审议的修正案草案三审稿,修正案进一步严格限制了采取强制措施后不通知家属的例外情形: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措施或者采取监视居住措施,一律须在24小时内通知家属(无法通知的除外);采取拘留强制措施的,只有在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的两种情况下,可以不通知家属(如果通知家属可能有碍侦查)。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郎胜说,“这样的规定充分反映了人大常委会对广大人民群众或者广大人民权利的保障的重视。”但记者和宁波一些刑辩律师探讨这个条款时,他们的疑虑并未尽除。

  5 公诉和解会不会是一种趋势?

  热点点击:特定范围公诉案件可以和解

  现行刑诉法:对自诉案件的和解作了规定,未涉及公诉案件

  刑诉法修正案:适当扩大了和解程序的适用范围,将部分公诉案件纳入和解程序

  对此,胡乾锋法官的理解是,公诉案件中当事人之间和解,在实务中一直都在进行,但此前,这项工作比较多的是由法院在承担。修正案明确后,意味着如果被告人和受害人提出和解,司法机关都应当进行必要的调解工作。需要明确的是,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法院并不必然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量刑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

  针对网上提出的,“花钱买刑”可能会影响刑诉法的严肃性的质疑,张友明认为不会——公诉和解不会损害刑诉法的严肃性,相反,它恰如其分地维护了各方权利,“这将是一种趋势”。

  东南商报记者 胡珊 通讯员 焦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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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徐挺纠错:171964650@qq.com

刑诉法修正案表决通过 宁波法官律师解读五大热点

稿源: 东南商报 2012-03-15 07:05:22

  3 “亲亲相隐”的底线在哪里?

  热点点击:嫌疑人和被告人近亲可以不出庭作证

  现行刑诉法: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但不强制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

  刑诉法修正案: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的,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同时,修正案还规定,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同时又免除了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强制出庭作证义务。

  这一条被法律界人士称赞为“亲亲相隐”的制度,几乎颠覆了之前一直提倡的“大义灭亲”观念。

  一些刑事法官说,近亲作证的情况一般存在于退赃、自首等环节,比如一起盗窃案里,犯罪嫌疑人偷了一部手机,他把这部手机交给了他老婆,其老婆在警方调查时,承认的确从老公手里拿到过这样一部手机,实际上也就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了一份不利的证词。

  “现实中,从感情出发,大多数犯罪嫌疑人的近亲是不愿意作证的。这次修正案免除了近亲的强制出庭作证义务,符合人性和中国的传统文化。”

  但在对免除作证义务程度的理解上,法官和律师的理解又存在一些差异。法官认为,应当严格按照修正案的条文理解,免除的仅仅只是近亲的强制出庭作证义务,在接受侦查人员询问时,近亲还是应当如实提供情况。而张友明认为,如果善意地理解立法意图,近亲作证的义务,在整个案件中应当全部免除。

  不过法官和律师们都强调了一点,“亲亲相隐”不能理解为可以捏造事实帮助嫌犯逃脱法律制裁,“相隐”的底线在于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比如包庇罪。

  4 “73条”到底有多可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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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行刑诉法:无规定

  刑诉法修正案: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指定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这是修正案新增的一个条款(第73条),也是这次刑诉法修正案争议最大的一个条款。

  最早公布的修正案草案里,这一条还包括,“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监视居住的原因和执行的处所,在执行监视居住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有碍侦查可不通知家属”的规定,引发坊间以及法律界的担忧,害怕这一条款会遭到滥用,不过,根据3月8日提交审议的修正案草案三审稿,修正案进一步严格限制了采取强制措施后不通知家属的例外情形: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措施或者采取监视居住措施,一律须在24小时内通知家属(无法通知的除外);采取拘留强制措施的,只有在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的两种情况下,可以不通知家属(如果通知家属可能有碍侦查)。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郎胜说,“这样的规定充分反映了人大常委会对广大人民群众或者广大人民权利的保障的重视。”但记者和宁波一些刑辩律师探讨这个条款时,他们的疑虑并未尽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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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此,胡乾锋法官的理解是,公诉案件中当事人之间和解,在实务中一直都在进行,但此前,这项工作比较多的是由法院在承担。修正案明确后,意味着如果被告人和受害人提出和解,司法机关都应当进行必要的调解工作。需要明确的是,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法院并不必然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量刑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

  针对网上提出的,“花钱买刑”可能会影响刑诉法的严肃性的质疑,张友明认为不会——公诉和解不会损害刑诉法的严肃性,相反,它恰如其分地维护了各方权利,“这将是一种趋势”。

  东南商报记者 胡珊 通讯员 焦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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